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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新疆电网 热电联产机组 发电调峰能力 |
内容要点 | 本办法中的热电联产指既生产电能、又利用发电后的蒸汽对用户供热的生产方式。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指热电联产机组在满足设备设计能力、运行安全及工业供热、采暖供热、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最大技术出力以及不投入锅炉稳燃装置情况下与最小技术出力之间的范围。改造设计缺陷发电设备缺陷不应影响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电网并网的单机100MW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纯凝汽式发电机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进行发电调峰能力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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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电网并网的单机100MW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纯凝汽式发电机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进行发电调峰能力核定。 |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新疆能源监管办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实现新疆电网科学调峰、有序调度,保证民生供热,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等有关规定,我办编制了《新疆电网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8月30日前反馈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附件可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门户网站通知栏下载(网址为http://xjb.nea.gov.cn/)。
联系人:马旋坤
电 话:0991-2918971/291897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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