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29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电力中长期交易 发电 售电 电网 |
内容要点 | 华东跨省中长期交易参与方式如下 (一)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原则上应直接参与华东跨省中长期交易,跨省应急交易可采取省级电网企业代理的交易模式。 (二)市场化购电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参与华东跨省中长期交易,并应与其参与省内直接交易方式保持一致。 (三)电网企业根据代理的居民、农业、工商业用户用电量预测、电网线损、当地优先发电电量等情况,合理参与华东跨省中长期交易。 集中竞价跨省厂网交易采用高低匹配价格形成机制或购电定价价格形成机制。 |
||
关键数字 | 在开展跨省厂网交易时,为在更广范围满足省(市)电网企业购电需求,保障电力供应,当出现总购电需求大于总售电能力的2倍时,如果有2家电网企业购电,任意1家电网企业成交电量不能超过全部可售电量的65%;如果有3家及以上电网企业购电,任意1家电网企业成交电量不能超过全部可售电量的50%。 |
发布日期:2022-07-29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