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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中长期交易 清洁能源发电 调节性电源发电 |
内容要点 |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储能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日以上的电力批发交易。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落实国家优先发购电制度,保障清洁能源发电、调节性电源发电优先上网,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用电。统筹推进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工作,坚持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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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其中,对于年度交易,应在年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输电限额的80%下达交易限额。 对于月度交易,应在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和发电设备利用率,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输电限额的 90%下达交易限额;发电设备利用率应结合调峰调频需求制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开设备利用率。对于月内的交易,参考月度交易的限额制定方法,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输电限额的95%下达交易限额。 偏差电量=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各类交易合同售出电量-各类交易合同购入电量) 超发电量结算价格=同类型机组月度内交易最低成交价(或者统一出清价)xK1。 |
发布日期:2021-11-03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