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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深度调峰 发电调峰 热电联产供热 |
内容要点 | 对于一年内一台发电机组因深度调峰原因导致非计划停运2次及以上或发生严重设备故障2次及以上或发电涉网性能严重不合格等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应向西北能源监管局、宁夏发展改革委报告,由认定工作组开展专题调查,给出调查意见,必要时暂停其参加深度调峰。 具有深度调峰能力、参加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原则上按照50%额定功率确定其基本调峰下限。 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认定结果的最小技术出力与热力负荷有关,热电联产供热运行方式与发电调峰能力核定工作中,应在保证热力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发电企业所有发电机组总调节能力最大的原则确定供热运行方式、核算基本调峰能力和深度调峰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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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验证试验对煤质的要求: 验证试验前,发电企业应在深度调峰工况取煤样或煤粉样8次以上,以上述煤样的混合样作为验证试验的煤质参考基准。 中储式制粉系统宜取煤粉样,每次深度调峰工况取样1-2次,2次取样间隔不小于2小时。 直吹式制粉系统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分煤仓取煤样,每次深度调峰工况每个煤仓各取样1-2次,2次取样间隔不小于2小时。 |
发布日期:2021-04-15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