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不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储能 氢能 燃料电池 充换电 电力 能源互联网 电气 碳中和 煤炭 石油天然气 宏观能源 燃气 环保 新能源
文件类型:
不限 法规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规范性文件 监管文件 项目核准 标准定额 规章 行政许可 数据公布 安全通报 事故通报 政策解读 其他
发布时间: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 所属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电力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10-10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电力设施 承装电力设施 承修电力设施 承试电力设施
    内容要点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关键数字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附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pdf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