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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电力系统运行 新能源消纳 |
内容要点 | 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认定结果的最小技术出力与热力负荷有关,热电联产供热运行方式与发电调峰能力核定工作中,应在保证热力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发电企业所有发电机组总调节能力最大的原则确定供热运行方式、核算基本调峰能力和深度调峰能力。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深度调峰期间运行异常、发电涉网性能不达标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每年开展一次发电机组深度调峰运行情况评价,报西北能源监管局、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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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对于一年内一台发电机组因深度调峰原因导致非计划停运2次及以上或发生严重设备故障2次及以上或发电涉网性能严重不合格等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应向西北能源监管局、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由认定工作组开展专题调查,给出调查意见,必要时暂停其参加深度调峰。有深度调峰能力、参加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原则上按照50%额定功率确定其基本调峰下限。 |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关于征求《陕西省火力发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的有关要求,在前期会同陕西省发改委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善了《陕西省火力发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聂 波 029-81008080
传 真:029-81008052
邮 箱:niebo8080@163.com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