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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调控 继电保护 电网运行 |
内容要点 |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控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控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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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光热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 PMU 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分/月考核。 凡并网发电厂内输变电设备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输变电设备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2.输变电设备发生临检,按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 3.输变电设备故障后未恢复,按2分/天进行考核。 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装机容量超过该电场总装机容量30%的,按装机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西北分部,陕西、甘肃、青海省电力公司,国网宁夏、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自2015版《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两个细则”)实施以来,对提升西北区域并网发电机组运行管理水平,调动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积极性等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适应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西北区域实际,我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对 “两个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新版“两个细则”各项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遵照执行,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促进电网安全运行。
二、各单位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王 瑜
电 话:029-8100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