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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国家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08-03-31
    文件类型 规划计划 标签 节能发电 发电机组 火电机组
    内容要点

    同类型火电机组按照能耗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优先;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机组运行能耗水平近期暂依照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机组能耗参数排序,逐步过渡到按照实测数值排序,对因环保和节水设施运行引起煤耗实测数值增加的,可做适当调整。污染物排放水平以省级环保部门最新核定的数值为准。

    关键数字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8-03-31 来源: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一章  总则   中国电力网资料频道提供电力行业最新统计资料

    第1条  为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促进电力工蠛缝构调整、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制定本细则。

    第2条  节能发电调度以节能、环保为目标,以全电力系统内发、输、供电设备为调度对象,优先调度可再生和清洁发电资源,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促进电力系统高效、清洁运行。

    第3条  节能发电调度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为前提。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应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4条  节能发电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平衡电力系统内发电和用电负荷O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统一安排发、输、供电及其相关设备的运行、检修,统一进行电网安全校核并组织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节能发电调度工作。

    第5条  本细则适用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省(区、市)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并入主网运行的各类公用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机组,以及与主网相连接的地方电网的发电机组。    ‘

    第6条  未与主网相连接的独立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参照本细则实施调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 999]44号)下发前依法批准且合同期限未满的中外合作或合资发电机组(以下简称外资发电机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认定,并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可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购电合同。合同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7条  所有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跨区域(省)电力电量交换价格暂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试点期间,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机组按照本办法所发电量,可优先满足本企业自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

    第二章机组发电排序

    第8条  节能发电调度以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以下简称排序表)为依据,依序安排发电机组发电。各省(区、市)的排序表由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其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组织编制。

    第9条  各类发电机组按下顺序确定序位:

    (一)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

    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二)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当有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出现非正常弃水时,列无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之前;

    (三)核能发电机组;

    (四)余热、余气、余压、煤层气等非燃煤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五)国家确定的示范发电机组及国家统一安排的发电机组;

    (六)燃煤热电联产机组;

    (七)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达标排放,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按照审核权限认定的煤矸石或洗中煤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八)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九)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机组超出“以热定电”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超、出“以(资源)量定电"的部分;

    (十)燃油发电机组。

    第1 O条  同类型火电机组按照能耗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优先;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机组运行能耗水平近期暂依照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机组能耗参数排序,逐步过渡到按照实测数值排序,对因环保和节水设施运行引起煤耗实测数值增加的,可做适当调整。污染物排放水平以省级环保部门最新核定的数值为准。

    第11条  未安装脱硫设施或已安装脱硫设施,但未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发电机组列同类、同级别容量发电机组之后。

    第12条  发电企业应于每年9月20目

    前,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已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的实测值和下年度计划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的设计值。提供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须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或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核定o

    (一)发电机组的类别;

    (二)发电机组可调出力区间;

    (三)火电机组供电煤耗;

    (四)火电机组供电煤耗曲线和煤耗微增曲线;

    (五)热电联产机组批复的热电比;

    (六)火电机组启停能耗;

    (七)水电厂各时期的水库水位限制,水库特性的变化;

    (八)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

    (九)水电机组的效率曲线和耗水率曲线;

    (十)发电机组的开停机时间、停启最小间隔时间、升降负荷速度及机组其它安全运行参数;

    (十一)发电机组的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等环保指标;

    (十二)新建发电机组投产计划。

    第1 3条  发电机组大修或改造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参数重测,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核定的参数。新投产的发电机组应在并网后3个月内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核定的实测参数。

    第l4条  每年11月20前,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核定后的发电机组有关参数,综合考虑机组类型、火电机组能耗水平、环保和节水设施配置等因素,编制本省(区、市)次年基础排序表,下达电力调度机构执行。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每季度应根据机组参数变化和新机投产等情况修订排序表,并于每季度第3个月20‘日之前下达电力调度机构,作为下一季度安排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的依据。

    第1 5条  排序表的编制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在下达电力调度机构前1 O个工作日向电力企业和社会发布,予以公布。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企业对排序表有异议,可向排序表编制部门申请复核,排序表编制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可进行听证。

    第三章  负荷预测与机组发电组合

    第16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所辖范围内的年、季、月、日电力负荷需求预测及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相关部门、电力企业发布预测信息。

    根据各地情况,日电力负荷需求预测工作可委托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

    第1 7条  年、季、月电力负荷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季、月总发电量和全社会用量;

    (二)年、季、月最大、最小用电负荷;

    (三)分月平均用电负荷率。

    第1 8条  年度负荷预测应至少采用连续3年的数据资料,年度以上预测期的负荷预测应至少采用连续5年的数据资料。在进行负荷预测时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电网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包括:

    (一)全网的电力负荷增长及地区分布情况;

    (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及地区分布情况;

    (三)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

    (四)电源分布和电网发展状况;

    (五)大用户用电设备及主要高耗能产品的接装容量、年用电量;

    (六)水情、气象等其报影响季节性负荷需求的相关数据。

    第1 9条  日电力负荷预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测期内全网(各地区电网)次日的96点负荷值;

    (二)预测期内全网(各地区电网)的最大、最小负荷需求值及其出现的时间;

    试点初期,可暂预测全网总发电和用电负荷。

    第20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发布下年度分月负荷预测信息,并于次年按月跟踪负荷变化动态修正;每月20日前发布修正后的次月负荷预测信息;可委托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日1 6时前发布次日的96点电力负荷预测曲线。

    第21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应以本省(区、市)发电机组排序表和负荷预测结果为依据,组织制定本省(区、市)年、季、月机组发电组合的基础方案。年、季、月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应满足本省(区、市)对应时期预测最大用电负荷和跨区域(省)电力交换需求,并按有关规定预留备用容量。编制年、季、月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还须考虑下列因素:

    (一)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约束条件必须运行的机组优先进入组合;

    (二)国家统一安排消纳的电力电量对应  发电容量优先进入组合;

    (三)根据原有购电合同电量需安排运行的外资机组按合同规定逐月分解进入组合;

    (四)新投产的发电机组及主要输电设备投产调试情况;

    (五)设备检修计划;

    (六)来水预测及综合利用要求;

    (七)发电机组燃料供应情况。

    第22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会同环保部门应于每年1 2月1 O目前发布下年度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信息;每月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对年度基础信息进行修订,并于20日前发布下月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信息。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信息主要包括:

    (一)发电机组排序表;

    (二)各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可调出力;

    (三)全省(区、市)分月最大负荷、平均最大负荷、月度用电量需求预测;

    (四)分月发电机组及主要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五)各水电厂水库运用计划;

    (六)发电设备投产计划;

    (七)发电设备关停计划;

    (八)有、无调节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本年预计发电利用小时数以及下年度已知的变化因素;

    (九)核能发电机组、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本年度预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资源实际利用量以及下年度已知的变化因素;    .

    (十)预计需要调用的机组。

    第23条  每日9时前各发电企业应向有关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节能发电调度所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次日机组发电最大、最小可调出力:

    (二)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及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

    (三)水电厂的来水和发电出力预测;

    (四)核能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

    (五)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次日的供热量、供热相应的发电出力曲线;

    (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次日的可利用资源量、相应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

    (七)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

    (八)火电厂当日燃料存量和后续一周燃料预计来量;

    (九)设备检修计划及发电机组运行的其它要求。

    第24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次日的电力负荷需求预测、省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设备检修和安全约束等情况,依据排序表和月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并考虑下列因素,确定次日发电机组组合方案:

    (一)日开机最大可调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并按有关规定预留备用容量;日开机最d、可调容量应与日最,j、负荷相适应,并留有充足的调节裕度;

    (二)调峰、调频和调压的要求。排序表中序位相同时,调峰、调频、调压能力强的机组优先进入机组组合;

    (三)设备调试的情况。试运行及试验机组按批准的计划进入机组组合;

    (四)火电机燃料库存和供应情况。为防止火电机组因缺燃料影响连续供电和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当火电机组燃料存量低于预警存量时,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安排,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备案;

    (五)水电厂来水预测、水库水位及水库综合利用要求。无调节能力的水电厂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进入日发电组合;有调节能力水电厂按水库水位控制计划进入日发电组合;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依序满足其综合利用的要求;

    (六)外资发电机组视购电合同完成情况安排开停机;

    (七)发电机组开停机燃料耗费和停启最小间隔;

    (八)不满足电网安全要求的机组不纳入组合;

    (九)其它影响发电机组运行的因素。

    第25条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保电期间,应按照保电预案要求,适当增大备用容量和发输电设备的稳定裕度o

    第26条  区域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省(区、市)机组次日发电组合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本区域内各省(区、市)排序表、各机组申报的可调发电能力、跨省(区、市)输电联络线的输送电能力和网损,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区域内发电机组的启停机方式。即:进一步对各省(区、市)边际机组(被调用的最后一台发电机组)考虑网损因素后的供电煤耗率(简称边际供电煤耗率)进行比较,对边际供电煤耗率较高的省(区、市)依次调整安排停机,对边际供电煤耗率较低的省(区、市)依次调整安排启机,直至区域中各省(区、市)的边际供电煤耗率趋同,或跨省(区、市)输电联络线达到输送容量的极限,形成省(区、市)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

    试点期间,省(区、市)间联络线交换电量计划可暂执行原签订的省(区、市)间送受电合同。

    第四章  机组发电负荷分配及安全校核

    第27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次日机组发电组合已经确定运行的发电机组之间,合理分配发电负荷,编制次日机组发电曲线,于每日l 6时前下达各发电企业。

    第28条  发电机组的日负荷分配应根据日电力负荷需求预测‘、日省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曲线、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及网络安全约束确定,并按有关规定预留旋转备用扣事故备用容量。

    (一)外资发电机组视购电合同完成情况安排发电负荷;

    (二)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按发电企业申报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安排发电负何;

    (三)无调节能力的水电机组在系统安全允许的条件下,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四)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在满足综合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安排发电负荷;

    (五)核能发电机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按照其申报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安排发电负何;

    (六)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超过资源量所需的发电负荷部分,按常规纯凝式燃煤发电机组安排发电负荷;

    (七)抽水蓄能机组根据电网调频调峰的需要安排发电和抽水;

    (八)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超过供热所需的发电负荷部分,按常规纯凝式燃煤发电机组安排发电负荷;

    (九)有调节能力水电厂应充分发挥其调峰、调频作用,并按预先制定的水库水位控制计

    划安排发电负荷;    

    (十)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按照气源情况和系统负荷特性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运行;

    (十一)国家统一安排消纳的电力电量按照消纳方案优先安排发电负荷;

    (十二)国家确定的示范发电机组在示范期内,按照其在排序表中的序位优先安排发电负荷;

    (十三)燃煤、燃油等火力发电机组分别按照供电煤耗等微增率的原则分配发电负荷;

    (十四)处于试运行或试验阶段的发电机组,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出力过程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第29条  机组发电负荷分配应优先满足调峰、调频、调压要求,应满足继电保护装置正常可靠工作所必须的最小开机方式要求。

    发电机组的日负荷曲线应满足其最大、最小技术出力要求,负荷变化速度不超过其最快升降负荷速度。

    第30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开展流域水电优化调度和水火联合优化调度,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并充分发挥水电的调峰、调频等作用。

    第3 1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对日发电负荷分配进行安全校核。当不能满足安全校核要求时,应按照排序表的顺序,考虑敏感度因素,依次调整机组的出力水平和开停机方式,直至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32条  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进行调整,异常和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排序表,逐步调整到优化后的发电组合。

    系统安全允许条件、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认定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3条  异常情况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定日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不能满足电网调频、调峰、调压和安全运行需要:

    (一)天气变化。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和预测负荷差别较大;

    (二)水电实际来水和预报情况差异造成水电发电能力变化较大;

    (三)风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能力的大幅变化。

    (四)发电机组缺陷或异常等原因,可能造成其被迫减出力或停机;

    (五)重要设备原定检修计划发生变更;

    (六)为应对灾害性天气采取的预控措施;

    (七)水库大坝出现异常情况需要临时调整水电厂出力:

    (八)其它使原定日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不能满足电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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