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不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储能 氢能 燃料电池 充换电 电力 能源互联网 电气 碳中和 煤炭 石油天然气 宏观能源 燃气 环保 新能源
文件类型:
不限 法规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规范性文件 监管文件 项目核准 标准定额 规章 行政许可 数据公布 安全通报 事故通报 政策解读 其他
发布时间: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 所属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环保

    发布机构 山西能源监管办 发布日期 2009-12-14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节能发电 发电机组 火电机组
    内容要点

    明确,各试点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和电网经营企业,发电机组包括纳入节能发电调度试点范围且并入主网运行的各类公用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机组,以及与主网相连接的地方电网发电机组。具体由各试点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关键数字

    国家三部门印发《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14 来源:国家电监会网

    国家三部门印发《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发电调度政策,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进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试点省政府指定部门依据《通知》原则,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办法,经试点省节能发电调度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执行,并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通知》明确,各试点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和电网经营企业,发电机组包括纳入节能发电调度试点范围且并入主网运行的各类公用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机组,以及与主网相连接的地方电网发电机组。具体由各试点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规定,各试点省对列入节能发电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因发电机组自身原因减发或者不发的,不予补偿。

    《通知》要求,各试点省政府指定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补偿标准,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经济补偿方式,负责监管本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执行情况,发布经济补偿情况的有关信息。同时,并网发电厂与省级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经济补偿费用的缴纳、结算等存在争议的,须由各试点省政府指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协调,并报试点省节能发电调度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来源:国家电监会网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