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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山西能源监管办 发布日期 2010-09-10
    文件类型 监管文件 标签 可再生能源 燃煤机组 电网企业
    内容要点

    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0年上半年征收的附加资金预支。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补贴方案使用2008年8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对于2009年7~12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9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对于2009年7~12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吉林等电网企业,要求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9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关键数字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9年7~12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2009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确定

    发布日期:2010-09-10 来源:山西能源监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2009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9年7~12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通知》要求,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0年上半年征收的附加资金预支。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通知》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补贴方案使用2008年8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对于2009年7~12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9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对于2009年7~12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吉林等电网企业,要求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9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此外,2009年7~12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通知》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通知》的监管职能由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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