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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文件类型 | 标准定额 | 标签 | 电力 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企业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 |
内容要点 |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 - 2 - 电力交易机构违反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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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持证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应符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30 日内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派出机构提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能源局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0-000292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0-12-25 |
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20〕6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0年12月25日
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