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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山西能源监管办 发布日期 2013-07-30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特高压
    内容要点

    山西省特高压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关键数字

    山西省特高压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售电主体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进入商业运营的省调30万千瓦及以上和13.5万千瓦及以上燃烧洗中煤、煤泥和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3500大卡以下)的公用火电机组,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山西省电力公司;输电主体为山西省电力公司;购电主体为省外电网公司。

    关于印发《山西送华中特高压电能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晋电监市场〔2013〕117 号)

    发布日期:2013-07-30 来源:山西能源监管办

    关于印发《山西送华中特高压电能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晋电监市场〔2013〕117 号)

    各电力企业:
    为发挥山西新型能源基地优势,扩大发电企业外送电量,根据原国家电监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办市场〔2012〕151号),我们起草了《山西送华中特高压电能交易基本规则》,并已征得华北电监局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山西电监办。     

    附件:《山西送华中特高压电能交易规则(试行)》

    2013年7月30日
                  

    山西送华中特高压电能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通过1000千伏长治-南阳-荆门特高压输电通道向华中送电交易工作(以下简称“山西省特高压电能交易”),促进山西省电力资源在全国大范围优化配置,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原国家电监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办市场〔2012〕15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西省特高压电能交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电网互联优势,促进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平衡和安全供应。
    第三条 山西省特高压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售电主体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进入商业运营的省调30万千瓦及以上和13.5万千瓦及以上燃烧洗中煤、煤泥和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3500大卡以下)的公用火电机组,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山西省电力公司;输电主体为山西省电力公司;购电主体为省外电网公司。
    第四条 山西电监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山西省特高压电能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 山西电监办定期组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本交易规则是山西省电力运行规则组成部分,受山西省电力宏观调控政策指导。
    第二章 交易组织和申报
    第七条 山西省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负责特高压电能交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相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八条 山西省特高压电能交易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向山西省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第九条 发电企业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特高压电能交易,原则上以单个机组为单位进行申报,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也可集中申报。申报的交易参数应包括:售电量(年度交易应分解到月)、机组容量、供电煤耗、上网电价、脱硫脱硝设施投运情况、冷却方式等。
    第十条 申报数据量纲以及最小申报电量规定如下:电量量纲为兆瓦时,容量量纲为兆瓦,年度最小申报电量为1000兆瓦时。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
    第十一条 山西省特高压电能交易采用双边协商挂牌招标方式和集中撮合方式,初期按挂牌招标方式组织开展。
        (一)双边协商挂牌招标方式是在提前确定购电量的情况下,由符合条件的山西省发电企业通过山西省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售电需求,由交易系统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交易分配,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二)集中撮合方式是指购、售电主体通过国家电力交易平台直接进行购售需求申报,由交易系统按照规定的排序原则进行交易匹配,形成无约束交易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十二条 山西省特高压电能交易分为年度、季(月)度和短时支援交易。              
    第十三条  年度交易
        (一)山西送华中年度电量需求确定后,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交易。交易过程中,当申报电量总和小于等于外送电量需求时,按申报电量成交,申报不足部分,由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再次招标,直至完成。当申报电量总和大于外送电量需求时,交易中心按照各市场主体的机组容量及其权重系数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
    计算中标电量=总电量×(机组容量×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空冷系数×资源综合利用系数)/∑(机组容量×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空冷系数×资源综合利用系数)
    当各发电企业计算的中标电量大于其申报电量时,申报电量为无约束成交电量,总电量减去成交电量后的剩余电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完成;当各发电企业计算的中标电量小于或等于申报电量时,计算中标电量即为无约束成交电量。
    (二)权重系数设置的目的是鼓励和提高大容量、环保机组的中标电量比例,促进节能减排。权重系数的规定如下:
     1、容量系数:13.5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0,3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2,6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4,10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8。(特高压支持机组容量系数=容量系数×1.1,特高支持机组特指我省中南部机组)
     2、脱硫系数=1+10%×上年脱硫设施投运率。
     3、脱硝系数=1+10%×上年脱硝设施投运率。
     4、空冷系数:非空冷机组系数为1,空冷机组系数为1.1。
     5、资源综合利用系数:正常燃煤机组系数为1,燃烧低热值煤机组系数1.1。
     6、新投产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正常投运的,当年按100%计算系数,一年以后根据上年脱硫、脱硝设施实际投运率确定系数。
    (三)发电企业应在交易前向省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上年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率,并提供由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经省电力交易机构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
    (四)年度交易输电价格(基本输电价格)暂按现行标准每千瓦时1.5分钱收取。
    第十四条 季(月)度交易
    (一)季(月)度交易是指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上组织发电企业通过挂牌招标形式开展的年度以外的增量电能交易。
        (二)发电企业自愿申报参与季(月)度交易的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报价范围为火电标杆电价上下浮动10%。
    (三)山西省电力公司根据发电企业申报的加权平均电价水平和电量规模,在国家电力交易平台上挂牌交易,形成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
    (四)售电价格扣减基本输电费后,与发电企业报价之差的收益在山西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之间按2:8比例进行分配,山西省电力公司收取的总输电费(基本输电价格+收益分成)不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
    (五)季(月)度交易竞争排序:省电力交易机构先按照各发电企业的电价排序,由低到高依次累加相应的申报电量,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五条 短时支援交易
    (一)短时支援交易是指月度以内的交易,由山西省电力公司按照电网实际情况临时调用,调用发电企业的电量按其年度基础电量对待。
    (二)具体交易规则参照《华北电网短时支援交易办法》(华北电监市价〔2012〕66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十六条 交易初期,根据年度交易出清结果,由发电企业与山西省电力公司签订特高压购售电协议,山西省电力公司与国家电网签订特高压购售电合同;条件成熟时,由发电企业直接与购电方电网企业签订特高压购售电合同。合同应明确结算方式、结算电价、输电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季(月)度和短时支援交易由各发电企业与山西省电力公司按年一次性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山西省电力公司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具体办理合同签订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合同(协议)执行与结算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一)特高压事故应急支援交易;
    (二)年度特高压电能交易;
    (三)季(月)度特高压电能交易;
    (四)月内短期或临时特高压电能交易。
    当实际特高压电能交易供需发生变化,需对交易合同进行调整时,合同调整的次序与上述相反。
    第十九条 年度特高压交易电量纳入发电量调控目标。年度特高压电能交易合同的分月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进行滚动调整。确有需要调整的,调整情况应事先在交易平台上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二十条 当实际需求与合同电量出现偏差时,经交易相关主体(含输电方)协商一致,可自愿选择合同转让或合同回购等方式进行调整;协商不一致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
    (一)合同转让,是指因发电企业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可通过发电权交易将合同转让给其他发电企业,不影响购电侧的合同执行和结算。
    (二)合同回购,是指在售电省或购电省需求发生变化,或因售电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原有合同时,经合同有关各方同意,可由售电方将已生效的原售电交易合同全部或部分从原购电方购回。
    (三)合同调整须签订相应补充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月内短期交易合同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和回购,交易无法完成时,执行约定的违约条款。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电力交易机构应于交易组织前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相关市场信息,于交易完成并经安全校核后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数据申报和交易结果信息。
    交易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市场预期、购电方电网企业申购信息、特高压输电能力、山西电网约束条件、发电企业申报要求等内容。
    交易结果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企业中标机组、成交电量、电价、输电环节相关收费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年度、季(月)度购售电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应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山西电监办、省经信委和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年度、季(月)度及短时支援交易开展情况、合同转让及回购等情况,山西省电力公司应在季度电力市场信息中进行通报。输电主体、售电主体每季最后1个月20日前,要分别向省经信委、山西电监办、省物价局报告全省或分企业特高压外送交易情况。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的交易计量结算方式、流程,按照双方签订的特高压购售电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特高压电能交易结算优先于基础电量。年度送电交易结果分月不滚动调整。当月度实际结算电量与年度分月计划存在偏差时,等比例调整结算结果。
    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的年度合同结算电价执行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山西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的季(月)度结算电价由发电企业申报价和价差收益构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若遇国家跨区跨省交易政策发生变化,则相应修改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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