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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资源 煤矿储量 煤矿安全 |
内容要点 |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安全事故风险。 (二)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三)鼓励先进,推进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 (四)保持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五)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盘)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论证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 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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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印发之日后提交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申请的,依照本办法和标准执行。
附件: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应 急 管 理 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