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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1-11-2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炭建设项目 煤炭资源 煤炭企业 |
内容要点 | 煤炭建设项目财务分析应通过编制财务分析报表,计算财务分析指标,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判断项目的财务可接受性,明确项目对财务主体及投资者的价值贡献,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对于经营性项目,财务分析应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 对于非经营性项目,财务分析应主要分析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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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1-28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能煤炭〔2011〕380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厅、办),神华、中煤能源集团:
为加强和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引导和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我们组织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8月发布的《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366号公告)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了《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