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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苏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8-05-0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电脱硫 二氧化硫治理 电力监管 |
内容要点 | 凡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二氧化硫治理及排放情况的证明材料。其中,脱硫设施与发电项目同步投产验收的,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环保验收报告;脱硫设施独立验收的,应提交完整的脱硫设施验收报告;脱硫设施未进行验收或其它情况的,如已接入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应提交二氧化硫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否则应提供二氧化硫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2010年标准的证明材料。江苏省地方发电企业应于5月31日之前将材料报送至我办资质管理中心,中央发电企业应于5月15日之前将材料报送至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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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2008年5月15日 2008年5月31日 |
发布日期:2008-05-07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的通知》(办资质〔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资质〔2007〕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办将于2008年上半年开展持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筛查和许可证标注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 凡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二氧化硫治理及排放情况的证明材料。其中,脱硫设施与发电项目同步投产验收的,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环保验收报告;脱硫设施独立验收的,应提交完整的脱硫设施验收报告;脱硫设施未进行验收或其它情况的,如已接入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应提交二氧化硫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否则应提供二氧化硫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2010年标准的证明材料。江苏省地方发电企业应于5月31日之前将材料报送至我办资质管理中心,中央发电企业应于5月15日之前将材料报送至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
2. 我办将对江苏省地方发电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查,筛查确定未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企业,对其电力业务许可证进行标注。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项目除外),按时完成二氧化硫治理工作。
各燃煤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积极配合我办做好本次筛查标注工作。对逾期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企业,我办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八年五月七日
抄送: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华东电监局,江苏省环保厅
南京电监办
2008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