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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福建能源监管办 发布日期 2008-07-08
    文件类型 标准定额 标签 电监会 发电 电网
    内容要点

    对小水电企业的电费结算应本着方便发电企业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流程,采取一口对外、内转外不转的工作机制进行电费结算;如发电企业同意,电费结算应采取按月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期限不得超过抄表日后的25天(自然日),遇有国家法定长假的月份,不超过抄表日后30天(自然日)各电力企业应严格按照闽电监价财〔2008〕32号文件要求,以季报形式于每季度第二个月5日前向我办报送上一季度的电费结算情况,对不报送或未及时报送结算信息的电力企业,我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或处罚,并在组织电费结算专项检查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关键数字

    30天

    转发国家电监会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08 来源:福建能源监管办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趸售县电力公司、各直调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价财〔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电力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家电监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我办对福建省境内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并将组织开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专项检查。

    二、电网企业应向发电企业披露电费结算的相关信息,包括贯彻《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措施、县小水电通过县网上省网电量的分摊办法及每月上省网的总电量和各发电企业的具体分摊电量、电费结算流程等。

    三、各趸售县供电公司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与当地小水电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小水电通过县网上省网电量的分摊办法。制定的办法报福州电监办备案。

    四、对小水电企业的电费结算应本着方便发电企业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流程,采取一口对外、内转外不转的工作机制进行电费结算;如发电企业同意,电费结算应采取按月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期限不得超过抄表日后的25天(自然日),遇有国家法定长假的月份,不超过抄表日后30天(自然日)。

    五、各电力企业应严格按照闽电监价财〔2008〕32号文件要求,以季报形式于每季度第二个月5日前向我办报送上一季度的电费结算情况,对不报送或未及时报送结算信息的电力企业,我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或处罚,并在组织电费结算专项检查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附件:《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价财〔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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