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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南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8-09-30 |
文件类型 | 标准定额 | 标签 | 电力 输供电企业 发电企业 |
内容要点 | 输供电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许可预期报备制度。输电设施许可报备范围为输电类持证企业新建、改建的输电设施;供电设施许可报备范围为供电类持证企业新建、改建的220kv电压等级的供电设施,最高电压等级低于220kv的供电企业,报备范围为其最高电压等级的供电设施。许可报备内容包括新建改建设施情况、施工情况、项目核准证明文件、有关环保证明文件等。 所有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持证经营制度。中央发电企业由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受理,地方发电企业由郑州电监办受理。 所有新建机组应在启动验收前提出许可申请,未取得许可证原则上不得转入商业运营。 对于计划在2009年及以后关停、总装机6000千瓦(含)以上存量发电企业,应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提交许可申请;总装机6000千瓦以下存量发电企业应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许可申请。逾期未申办的发电企业,监管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有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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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9-30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
郑电监资质〔2008〕12号
省电力公司,中国大唐、中电投、国电河南分公司,小浪底建管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省投资集团,北京三吉利郑州分公司、华润电力华中代表处,有关发电企业,承装(修、试)企业:
为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电力市场准入监管的管理体系和监督制度,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
1、输供电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许可预期报备制度。输电设施许可报备范围为输电类持证企业新建、改建的输电设施;供电设施许可报备范围为供电类持证企业新建、改建的220kv电压等级的供电设施,最高电压等级低于220kv的供电企业,报备范围为其最高电压等级的供电设施。许可报备内容包括新建改建设施情况、施工情况、项目核准证明文件、有关环保证明文件等。
2、输供电企业应在设施投运前一个半月向监管机构申请报备登记,持登记文件向调度机构申请运营。输电设施许可报备工作由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供电设施许可报备工作,采取双向许可报备方式,即企业在向郑州电监办报备的同时向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报备。
3、通过许可报备的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调度机构方可准予其投入运营。对于因项目核准、环保以及施工情况不合规、不符合投运条件的设施,调度机构不得准予投入运营,应在其整改符合投运条件并通过许可报备后方可投入运营。
4、持证的输供电企业发生有关事项变更后,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输供电企业设施发生变化的,除要按规定对新建、改建设施执行许可预期报备外,还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年度期限安排,每年对该期内发生的所有完成项目提出变更申请。输供电企业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住所、分支机构以及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5、输电企业的变更工作由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供电企业的变更工作由郑州电监办受理、初审,报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复核。
6、对于不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承建的用户工程,输供电企业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送电手续。
7、输供电企业应每年向监管机构报送工程招投标和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8、调度机构应每季度向郑州电监办报送投产并网的新建机组名单及相关情况。对未及时申领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调度机构要配合监管机构严格筛查;对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未申领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调度机构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报送执行情况。
二、发电企业
1、所有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持证经营制度。中央发电企业由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受理,地方发电企业由郑州电监办受理。
2、所有新建机组应在启动验收前提出许可申请,未取得许可证原则上不得转入商业运营。
3、对于计划在2009年及以后关停、总装机6000千瓦(含)以上存量发电企业,应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提交许可申请;总装机6000千瓦以下存量发电企业应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许可申请。逾期未申办的发电企业,监管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4、已持证企业对许可证备注所涉及的环保验收、热电(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认定、小火电关停、人员资质等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向监管机构递交有关材料。
5、已持证企业应按照监管机构的年度期限安排,每年对该期内发生的发电许可基本条件(如:企业财务能力、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发电设施运行能力以及环保状况等)的变化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有关材料。
6、已持证企业机组数量或容量、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等事项变更后,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7、中央发电企业的变更工作由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受理,地方发电企业的变更工作由郑州电监办受理。
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1、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有关业务。
2、已持证企业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3、已持证企业应按照监管机构的年度期限安排,每年对该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技术力量变化情况、机具变化情况、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认真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材料。
4、已持证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发生改变的,
应按照规定及时向郑州电监办提交变更申请。
四、加强电力许可监管
各发电、输供电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许可制度的要求,履行有关报备和变更手续。郑州电监办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执行许可制度和有关要求的企业,郑州电监办将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规给予警告、通报直至行政处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