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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南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8-10-0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节能减排 低碳发展 碳排放 |
内容要点 | 供电企业要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的指令,对依法淘汰、关停或环境违法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后,严格执行停限电要求,务必关停到位,不得擅自送电。对经过停产整顿,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须由下发责令停产部门出具同意恢复供电的意见,供电企业才能恢复送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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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
郑电监供电〔2008〕68号
关于加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供电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豫政〔2007〕46号)等国务院和河南省一系列节能减排要求和规定,贯彻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加强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浪费企业的供用电管理,促进河南省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停、限电指令,确保关停到位
供电企业要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的指令,对依法淘汰、关停或环境违法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后,严格执行停限电要求,务必关停到位,不得擅自送电。对经过停产整顿,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须由下发责令停产部门出具同意恢复供电的意见,供电企业才能恢复送电。
二、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和产业政策
供电企业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电价政策为依据,严格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产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名录,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执行,以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贯彻落实。
三、加强需求侧管理,厉行节约用电
供电企业要加强需求侧管理工作,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在编制事故拉闸序位表和限电序位表时,将其先行列入限电序位,限制其用电。
四、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禁止对违法违规企业供电
加强供电企业执行环保政策的监督执行力度,对停限电没有执行到位、擅自送电等违规现象,郑州电监办将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