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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河南能源监管办 发布日期 2012-05-25
    文件类型 监管文件 标签 外送电能交易规则 电能交易信息 外送电能交易调整原则
    内容要点

    交易电量坚持电力节能减排原则。根据发电机组不同容量等级、供热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市场交易。交易电量作为发电企业省内各类电量的增量电量,根据发电机组情况进行安排,优先进行结算。

    关键数字

    原则上发电存煤在10天及以上

    河南电监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外送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5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

    河南省电力公司,大唐、中电投、国电、华电、华能、华润、三吉利河南分公司,豫能控股、姚孟电厂、孟津电厂,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规范跨省区电能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保障我省电力供需平衡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节能减排,提高发电机组负荷率和利用小时,切实加强我省发电机组外送电能市场交易监管,根据《电力监管条例》、《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关于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电监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河南电监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南省外送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办。

    联系人:市场价格财务处  杨根   0371-65831279

    河南省外送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外送电能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外送电能交易和厂网界面监管,根据《电力监管条例》、《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关于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力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送电能交易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开、透明和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实施,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

    2.坚持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的原则。按照大容量、高效环保机组优先原则,综合考虑“以热定电”机组发电。

    3.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我省电力供需平衡的原则。协调和处理好计划电量和市场交易的关系,在满足我省电力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电力资源余缺调剂。

    第三条 河南电监办对我省外送电能交易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电厂参与跨省区交易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管,对厂网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交易组织

    第四条 参与外送电能交易的发电机组满足下列条件:

    1.河南省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20万千瓦及以上供热机组,已经取得电力监管机构发电业务许可证和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确认文件,自愿向监管机构提出参与外送电的申请报告,与河南省电力公司交易部门签订外送电意向,并在市场交易运行系统中注册。

    2.原则上发电存煤在10天及以上,坑口发电业存煤在7天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对存煤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存煤天数按照机组80%发电负荷率计算。

    第五条 交易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发电企业自愿参与华中区域平台交易和委托电网企业外送电能交易等。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多边协商交易等。挂牌交易通过运行系统平台发布信息,市场主体申报,集中竞价和多边协商通过公开发布信息,市场主体自愿协商。

    第六条 河南电监办逐渐建立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共同参与的跨省区外送电能交易会商协商机制。

    第三章 交易出清和调整

    第七条 交易电量坚持电力节能减排原则。根据发电机组不同容量等级、供热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市场交易。交易电量作为发电企业省内各类电量的增量电量,根据发电机组情况进行安排,优先进行结算。

    1.高效大容量机组优先,外送电量优先组织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进行交易,根据市场电量情况,也可合理安排单机容量30万千瓦等级机组进行交易。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级及以上供热机组,在采暖期内,以及在非采暖期内确实有较大工业用汽需求需稳定供热的,经监管机构核实,也可以合理安排外送电量。

    第八条 市场交易电量的电价执行、输电费用收取、网损电价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电机组外送电交易要经过电力安全和发电能力校核。

    1.电力安全校核,发电机组参与交易电量要经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和输电通道能力校核。

    2.发电负荷率校核,衡量机组是否有能力参与外送交易,根据电网运行方式、月度发电计划、机组检修情况等,机组综合电量的发电负荷率原则上按照70%--80%容量考虑。

    3.储煤量校核,在省网电煤供需较为紧张时期,存煤量多的发电企业,在交易电量出清时给予倾斜安排。

    第十条 发电机组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交易电量的出清:

    1.机组容量出清,按照申报企业的机组容量,占符合条件的全部申报企业机组总容量的比例,进行电量出清。

    2.申报电量出清,按照本企业申报的交易电量,占符合条件的全部企业申报交易总电量的比例,进行电量出清。

    3.调度临时交易出清,调度台实时电能交易具有临时性和无法事前预知的特点,交易电量原则上按照月度内(或上一个有外送交易的月度)本企业外送电量占外送总电量的比例,进行电量出清。

    第十一条 外送电能交易调整原则。申报电量最高限原则,交易合同电量不高于本企业的申报交易电量。能够按期完成各月综合发电方案、机组运行稳定、发电均衡的机组,以及交易权重系数较大的发电企业,在交易电量出清时给予倾斜安排。

    权重系数设置的目的是鼓励和提高大容量、环保机组的中标电量比例,促进节能减排。权重系数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保障省内电力供应、机组容量和脱硫脱销投运、机组位置和通道容量等因素,由监管机构会同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在每次外送交易公告中明确。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要及时签订交易合同和确认单,电能交易合同应在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河南电监办备案。

    第十三条 交易合同确认后,发电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认真执行合同电量,做好电量安排和电力调度,确保合同认真公平执行。

    第十四条 外送电量交易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有外送电能交易意向时,电力交易部门应将外送电能交易及时告知河南电监办和有关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应将存煤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交易部门和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及时披露售电去向、电价、输电费用及损耗等情况。逐步建立电能交易信息系统,并披露以下信息。

    1.交易前信息,主要包括输电价格和损耗、交易时间、省(市)联络线稳定限额。

    2.交易后信息,主要包括安全校核情况、成交电力、成交电量、成交电价、交易电力曲线、交易计量点与结算点、交易实际完成进度及结算情况。

    第十五条 河南电监办逐步建立外送电能交易工作评价制度。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对外送电能交易进行检查,编写监管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河南省内发电机组参与外送电能交易规则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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