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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南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4-01-13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抽水蓄能 抽蓄电站 |
内容要点 | 抽水蓄能电站根据调度指令合理安排机组启动运行和出力。充分发挥在电网调节中的作用,考虑到机组运行特性,原则上同一机组最短启停间隔时间不小于30分钟,避免机组短时间内频繁启停,保证机组运行可靠性。 抽水蓄能电站纳入河南省“两个细则”考核补偿范围统一平衡。委托河南省调根据抽蓄电站年度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对机组进行相应考核与补偿,实行年度统算,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4次,未完成目标,每超过一次考核10万元。 (二)机组发电启动成功率≥98%,未完成目标,每低一个百分点考核20万元;完成目标,每高一个百分点补偿20万元。 (三)机组抽水启动成功率≥97.5%,未完成目标,每低一个百分点考核10万元;完成目标,每高一个百分点补偿10万元。 (四)电站综合转换效率≥75%,未完成目标,每低一个百分点考核10万元;完成目标,每高一个百分点补偿10万元。 (五)年度非计划停运时间累积≤120小时,未完成目标,每超过1小时考核10万元。(注:经河南省调批准的设备消缺不列入非计划停运考核,但因工期超出批准计划时,超出计划时间应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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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
省电力公司,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南阳回龙抽水蓄能电站:
为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站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河南能源监管办依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河南电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河南电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监管办法
河南能源监管办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电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为规范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加强调度运行监管,充分发挥其在调峰填谷、调频调相和事故备用等功能,保障河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电力调度范围内的抽水蓄能电站。
第三条 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应按照安全、节能、经济的原则,充分发挥其调峰、蓄能和备用功能。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对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度运行
第五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河南电网调度规程。抽蓄电站应制定与河南电网调度规程、规范相符合的运行规程、涉网设备运行规程,报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和河南省调度控制中心备案。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调度规程进行调度运行。
第六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严格执行调度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运行方式、电压控制曲线、发电、抽水调度计划曲线和其它调度指令,及时调节并安排机组运行,参与电网调节。
第七条 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机组在河南电网中承担的调峰、填谷和事故备用功能。
(一)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优先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调峰填谷运行,提高电网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最大限度吸纳可再生能源。
(二)优化抽水蓄能电站电力调度,一般情况下,抽水蓄能机组未跳闸,不能拉限,避免电力紧张时拉闸限电频繁,弃风、弃光。
(三)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调峰蓄能调度,有效降低电网系统旋转热备用容量和吸收低谷负荷而达到降低系统能耗的作用,有效提高全网电力系统节能水平与环保性能。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未充分发挥调峰作用时,不安排燃煤火电机组投油深度调峰。
第八条 抽水蓄能电站根据调度指令合理安排机组启动运行和出力。充分发挥在电网调节中的作用,考虑到机组运行特性,原则上同一机组最短启停间隔时间不小于30分钟,避免机组短时间内频繁启停,保证机组运行可靠性。
第九条 抽水蓄能电站水库调度运行应遵守国家有关防汛和灌溉的法律法规及水库大坝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抽蓄电站正常运行时,水库水位的调度与控制应预留部分库容,确保电站有能力充分发挥调峰、填谷和事故备用等功能。
第十条 考虑抽蓄机组双向旋转、工况转换频繁等运行特点,在电网正常运行时,调度机组应考虑以下技术特性和运行要求:
(一)机组在抽水启动过程中,不宜在调相工况下长时间运行;
(二)不宜直接在发电工况和抽水工况间转换运行;
(三)不宜采用机组空载运行作为发电旋转备用;
(四)不宜采用发电调相工况运行作为发电旋转备用;
(五)不宜长时间单独调相工况运行;
第十一条 抽蓄电站应依据电站机组运行时间及运行工况,提出年度机组和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报河南省电力公司批准;在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前一个月正式提出检修申请,并在检修前3天通过oms系统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根据生产需要和机组运行情况,合理安排设备消缺,当月没有安排检修停运计划的机组,原则上每月应安排1天机组定检。
第十三条 抽水蓄能电站应加强设备运维管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完成电站年度生产目标:
(一)机组非停次数≤4次;
(二)机组发电启动成功率≥98%;
(三)机组抽水启动成功率≥97.5%;
(四)电站综合转换效率≥75%;
(五)年度非停时间累积≤120小时。
第三章 考核和补偿
第十四条 抽水蓄能电站纳入河南省“两个细则”考核补偿范围统一平衡。委托河南省调根据抽蓄电站年度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对机组进行相应考核与补偿,实行年度统算,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4次,未完成目标,每超过一次考核10万元。
(二)机组发电启动成功率≥98%,未完成目标,每低一个百分点考核20万元;完成目标,每高一个百分点补偿20万元。
(三)机组抽水启动成功率≥97.5%,未完成目标,每低一个百分点考核10万元;完成目标,每高一个百分点补偿10万元。
(四)电站综合转换效率≥75%,未完成目标,每低一个百分点考核10万元;完成目标,每高一个百分点补偿10万元。
(五)年度非计划停运时间累积≤120小时,未完成目标,每超过1小时考核10万元。(注:经河南省调批准的设备消缺不列入非计划停运考核,但因工期超出批准计划时,超出计划时间应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第十五条 根据河南电网黑启动预案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点的抽水蓄能机组,应按照要求完成黑启动有关试验,达到相关要求,并做好各项黑启动安全管理措施。作为河南电网黑启动电厂,为电网提供黑启动服务,按每台每月2万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三公”调度交易,优化电网运行方式,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基础上,充分发挥抽蓄电站机组削峰填谷作用,采取措施减少全网系统备用,减少火电机组低谷投油,提高火电机组发电负荷率。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抽蓄电站调度运行和考核补偿情况报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第十八条 抽水蓄能电站对考核补偿有异议,应在每月12日前向相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抽水蓄能电站经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提出调解。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建立考核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发布电站运行调度情况和考核监管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建立监管评价机制,不定期对抽蓄电站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调度运行规程执行情况、调峰蓄能和备用作用充分发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调度运行监管通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利用辅助服务市场化手段,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经营模式的抽水蓄能电站,由发电企业承担的容量电费进行市场招标。对于运行中实际需要的有关费用,可以运用市场方式解决,促使抽水蓄能机组更好发挥削峰填谷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