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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南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3-03-1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可再生能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
内容要点 |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针对风电产业和光伏发电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和消纳,着力减少弃风、弃光、弃水,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健康科学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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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13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
省电力公司,中国大唐、中电投、华能、国电、华电、华润、三吉利河南分公司,小浪底建管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豫能控股,省统调各独立发电企业:
为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加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专项监管,按照国家电监会统一部署,河南电监办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2013年河南省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
收购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工作目标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针对风电产业和光伏发电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和消纳,着力减少弃风、弃光、弃水,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健康科学发展。
三、监管内容
1、制定文件、规则、标准:
1)配合国家电监会制定出台《风电节能优化调度监管办法》;
2)配合国家电监会制定出台风电、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2、重点开展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专项监管
配合国家电监会研究制定风电、太阳能电站并网监管规定及相关标准,配合国家电监会出台风电、光伏发电《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配合国家电监会出台《风电节能优化调度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以风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为重点,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情况和弃风信息统计和披露情况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四、时间安排
1、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专项监管
2013年1月至~4月,按照《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方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开展弃风电量统计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风电场弃风电量数量、发生程度及地区分布。
2013年2013年5月至~6月,根据弃风电量数据统计情况,通过深入一线和基层等多种形式,掌握风电输送“卡脖子”对应的变电站(汇集站)、送电线路、省内及省间输电断面的送电能力等基本情况以及输送受阻的风电装机容量。
2013年7月,通过对辖区内弃风和风电输送受阻情况的深刻剖析,形成对辖区内风电输送相关具体变电站、线路、省内骨干网架及省间联络线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并通过约谈或发送监管建议书等形式向有关电力企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监管意见。
2013年8月至~10月,总结监管工作,整理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数据,形成监管报告,于8月底前报国家电监会。配合国家电监会10月底前形成《重点区域风电并网消纳情况监管报告》。
2、配合国家电监会制定《风电节能优化调度监管办法》
2013年4月~6月,开展风电消纳监管工作调研,积极向国家电监会反馈相关意见,配合国家电监会修改《办法》文稿。
2013年7月~9月,配合国家电监会形成《办法》送审稿。
2013年10月至~12月,宣传贯彻《办法》。
3、配合国家电监会制定风电、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2013年3月~5月,配合国家电监会对示范文本进行校核完善。
2013年5月至~12月,配合国家电监会做好示范文本的宣贯、条文解释、督促执行及其他后续相关工作。
五、监管方式
1、通过检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管。
2、通过对收集的月报、季报、年报等数据进行分析等方式进行非现场监管。
3、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利用监管约谈、出具监管意见书、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相关企业限时整改。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拒不整改的,依法行政处罚。
5、发布监管通报。
六、工作成果
1、配合国家电监会制定《风电节能优化调度监管办法》。
2、配合国家电监会形成《重点区域风电并网消纳情况监管报告》。
3、配合国家电监会制定风电、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4、形成《河南省2013年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报告》上报电监会,在全省范围内发布《河南省2013年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情况通报》。
七、工作要求
1、各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细化责任,明确分工,积极配合做好专项监管各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提供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2、电力监管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该专项监管为契机,对辖区内发展突出的光伏发电或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类型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监管,把工作做深、做专、做实,并通过加强闭环管理,务求取得实效。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