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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05-12-0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停产 煤矿整顿 矿井安全 安全生产 |
内容要点 | 广西出台非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规定八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七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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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2-06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精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整顿关闭我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煤矿,保证整顿关闭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方案》规定八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七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八类要立 即停产整顿的矿井是:超通风能力或超核定能力生产的;高瓦斯矿井或出现瓦斯异常现象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企业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市、县未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没有监管能力的;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七类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的矿井是: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验收不合格、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
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开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自治区政府成立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到2005年12月31日结束。停产整顿矿井的整改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