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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1994-10-1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炭企业 煤炭开采 放顶煤开采 |
内容要点 | 一律禁止在缓倾斜、倾斜煤层中使用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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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0-16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煤生字(1994)第528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徐州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
最近一些局矿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缓倾斜、倾斜煤层中采用单体支柱、滑移顶梁、摩擦支柱、木支柱等进行放顶煤开采,不仅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64条的有关规定,而且在顶板、瓦斯、煤尘、煤层自燃发火等方面也缺乏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引发了不少诸如鹤岗局南山煤矿重大恶性事故。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局矿除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64条规定条件外,一律禁止在缓倾斜、倾斜煤层中使用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开采工艺。
二、正在开采的单体支柱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开采,改用其它较为安全的开采方法。在改变采煤方法过程中,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局矿对上述要求要认真检查,立即执行。今后如再出现此类采煤方法,造成安全事故,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颁布日期】19941016
【实施日期】199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