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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05-08-1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矿井安全 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 |
内容要点 | 煤矿事故快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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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05-08-10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安监总调传真[2005]第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及时掌握发生事故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受理、颁证和停产整顿情况,全面分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后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促进“五整顿、四关闭”的工作的深入开展,遵照总局领导的指示,从2005年8月15日起,各单位按照原规定向国家总局上报煤矿伤亡事故快报内容的同时,还要汇报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矿井持证情况(五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估等级(A、B、C、D类)情况;
二、发生事故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受理情况;
三、发生事故矿井是否属于停产整顿矿井、应关闭的矿井及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四、发生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矿井,除报上述内容外还要汇报以下情况:一是煤矿概况(设计能力、核定能力、开拓方式、通风方式、瓦斯等级,如果发生透水事故,还需要上报透水水源、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该矿的监察和执法情况。
20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