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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企业 煤炭产能 智能煤矿 |
内容要点 |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经省能源局批复立项的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奖补资金均属分类清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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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黔能源科技〔2020〕129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精神,按照《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全省煤矿智能化机械化(以下简称“两化”)升级改造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到2020年12月31日止,为做好2017—2020年拨付的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奖补资金清算工作,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煤矿企业合法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2017—2020年拨付全省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奖补资金分类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资金分类清算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经省能源局批复立项的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奖补资金均属分类清算范围。 二、奖补资金分类清算方式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公告生产(含联合试运转煤矿)和在建煤矿名单内的“两化”升级改造项目。 1.按照《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完成煤矿“两化”升级改造的项目,且符合清算要求的,奖补资金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清算。 (1)2020年12月31日前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提交验收申请年度的奖补标准进行清算。 (2)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验收申请,在2021年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按照提交验收申请年度(2020年)的奖补标准进行清算。提交验收申请时,除按照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验收管理通知》)、《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项目还需实现数据上传;综合机械化改造项目,还需提供采面主要设备安装完成的现场照片。 2.按照《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要求,未完成煤矿“两化”升级改造的项目,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由煤矿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建成达到验收要求,且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奖补,不再额外拨付奖补资金。2021年6月30日前,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仍未经验收合格,不符合清算要求的,一律收回已预拨奖补资金。 (1)2020年12月31日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2)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验收申请,在2021年未一次性验收合格且符合清算要求的。 3.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保留煤矿的原生产系统关闭或转入技改,由煤矿承诺技改后新系统达到原系统“两化”建设水平或以上,且新系统的“两化”项目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予办理技改新系统验收的相关手续,奖补资金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清算。 (1)2020年12月31日前,原生产系统“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清算的,按照原系统“两化”升级改造项目提交验收申请年度的奖补标准进行清算。 (2)2020年12月31日前未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二)2020年12月31日前,不在公告生产(含联合试运转煤矿)和不在在建煤矿名单内的“两化”升级改造项目。 1.关闭类煤矿。 (1)煤矿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关闭(退出)的,收回已预拨、清算的奖补资金。 (2)由于政策性原因(不含安全生产事故关闭煤矿)作为保留煤矿配对指标关闭(退出)煤矿的“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清算的,不收回奖补资金;已经验收合格未清算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未经验收合格的,立即停止向煤矿再拨付兑现资金,按已拨付兑现到矿的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2.保留类煤矿。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煤矿已实施的“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煤矿承诺在复产、投产时达到原“两化”建设水平或以上,且在复产、投产前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予办理复产、投产的相关手续,奖补资金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清算。 (1)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验收合格并清算的,不收回奖补资金。 (2)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验收合格未清算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3)2021年6月30日前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4)2021年6月30日前未经验收合格的,立即停止向煤矿再拨付兑现资金,按已拨付兑现到矿的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3.替换类煤矿。 替换类煤矿是指201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该类煤矿如与其它已批保留煤矿自愿进行替换的,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奖补资金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清算。 (1)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替换后保留的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清算的,不收回奖补资金;已经验收合格未清算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未经验收合格的,由煤矿承诺继续实施“两化”升级改造,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项目建成后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2)2021年6月30日前,未完成替换保留的,一律收回已预拨奖补资金。 (3)被替换关闭的煤矿,已经验收合格并清算的,不收回奖补资金;已经验收合格未清算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未经验收合格的,立即停止向煤矿再拨付兑现资金,按照已拨付兑现到矿的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三)奖补资金清算后的处理。对于经清算后需拨付或扣回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通过拨付2021年奖补资金、扣回奖补资金等方式,与煤矿结清奖补资金。 三、奖补资金清算的其它要求 (一)规范项目资料管理。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的申报、验收等过程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验收管理通知》等要求,形成完整的闭合资料,否则不予清算。 (二)强化建设进度管理。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辖区内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清单,分类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加快“两化”建设进度。省能源局将适时通报各有关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进度。 (三)强化系统运维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两化”运维管理,确保煤矿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严禁煤矿擅自降低采煤工艺。 (四)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专款专用。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