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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20-12-30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煤矿企业 煤炭产能 智能煤矿
    内容要点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经省能源局批复立项的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奖补资金均属分类清算范围。

    关键数字

    ​贵州省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关于对2017—2020年全省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分类清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黔能源科技〔2020〕129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精神,按照《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全省煤矿智能化机械化(以下简称“两化”)升级改造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到2020年12月31日止,为做好2017—2020年拨付的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奖补资金清算工作,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煤矿企业合法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2017—2020年拨付全省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奖补资金分类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资金分类清算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经省能源局批复立项的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的奖补资金均属分类清算范围。

    二、奖补资金分类清算方式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公告生产(含联合试运转煤矿)和在建煤矿名单内的“两化”升级改造项目

    1.按照《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完成煤矿“两化”升级改造的项目,且符合清算要求的,奖补资金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清算。

    (1)2020年12月31日前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提交验收申请年度的奖补标准进行清算。

    (2)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验收申请,在2021年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按照提交验收申请年度(2020年)的奖补标准进行清算。提交验收申请时,除按照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验收管理通知》)、《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项目还需实现数据上传;综合机械化改造项目,还需提供采面主要设备安装完成的现场照片。

    2.按照《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要求,未完成煤矿“两化”升级改造的项目,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由煤矿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建成达到验收要求,且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奖补,不再额外拨付奖补资金。2021年6月30日前,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仍未经验收合格,不符合清算要求的,一律收回已预拨奖补资金。

    (1)2020年12月31日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2)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验收申请,在2021年未一次性验收合格且符合清算要求的。

    3.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保留煤矿的原生产系统关闭或转入技改,由煤矿承诺技改后新系统达到原系统“两化”建设水平或以上,且新系统的“两化”项目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予办理技改新系统验收的相关手续,奖补资金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清算。

    (1)2020年12月31日前,原生产系统“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清算的,按照原系统“两化”升级改造项目提交验收申请年度的奖补标准进行清算。

    (2)2020年12月31日前未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二)2020年12月31日前,不在公告生产(含联合试运转煤矿)和不在在建煤矿名单内的“两化”升级改造项目

    1.关闭类煤矿。

    (1)煤矿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关闭(退出)的,收回已预拨、清算的奖补资金。

    (2)由于政策性原因(不含安全生产事故关闭煤矿)作为保留煤矿配对指标关闭(退出)煤矿的“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清算的,不收回奖补资金;已经验收合格未清算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未经验收合格的,立即停止向煤矿再拨付兑现资金,按已拨付兑现到矿的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2.保留类煤矿。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煤矿已实施的“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煤矿承诺在复产、投产时达到原“两化”建设水平或以上,且在复产、投产前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予办理复产、投产的相关手续,奖补资金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清算。

    (1)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验收合格并清算的,不收回奖补资金。

    (2)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验收合格未清算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3)2021年6月30日前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4)2021年6月30日前未经验收合格的,立即停止向煤矿再拨付兑现资金,按已拨付兑现到矿的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3.替换类煤矿。

    替换类煤矿是指201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该类煤矿如与其它已批保留煤矿自愿进行替换的,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奖补资金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清算。

    (1)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替换后保留的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清算的,不收回奖补资金;已经验收合格未清算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未经验收合格的,由煤矿承诺继续实施“两化”升级改造,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项目建成后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2)2021年6月30日前,未完成替换保留的,一律收回已预拨奖补资金。

    (3)被替换关闭的煤矿,已经验收合格并清算的,不收回奖补资金;已经验收合格未清算的,按照已预拨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未经验收合格的,立即停止向煤矿再拨付兑现资金,按照已拨付兑现到矿的奖补资金金额进行清算。

    (三)奖补资金清算后的处理。对于经清算后需拨付或扣回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通过拨付2021年奖补资金、扣回奖补资金等方式,与煤矿结清奖补资金。

    三、奖补资金清算的其它要求

    (一)规范项目资料管理。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的申报、验收等过程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验收管理通知》等要求,形成完整的闭合资料,否则不予清算。

    (二)强化建设进度管理。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辖区内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清单,分类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加快“两化”建设进度。省能源局将适时通报各有关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进度。

    (三)强化系统运维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两化”运维管理,确保煤矿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严禁煤矿擅自降低采煤工艺。

    (四)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两化”升级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专款专用。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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