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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2-04-0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企业 瓦斯防治 能力评估 工作通知 |
内容要点 | 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省能源局要予以公示,并给予批复。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由省能源局函告煤矿企业。对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未被兼并重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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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黔能源煤炭〔 2012 〕 101 号
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各煤矿中介机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 2011 〕 414 号)、《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黔能源煤炭〔 2012 〕 56 号)及国家能源局 2012 年 3 月 23 日 河南郑州会议精神,现就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审(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编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带电子版)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的专家组进行评审(评估)。
二、矿井作为企业的组成部份纳入评估审查范围,不单独进行评估审查。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中部份条款涉及到矿井的,主要是通过对矿井相关工作的评估来检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三、省能源局负责我省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工作,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四、为提高评估效率和效果,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原则上由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具有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最高层级的煤矿企业申请评估。
五、省能源局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的专家组对企业上报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
六、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 2011 〕 414 号)文下发之前,即 2011 年 12 月 26 日前 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七、中介机构评估专家组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作为省能源局审查确定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八、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省能源局要予以公示,并给予批复。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由省能源局函告煤矿企业。
九、对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未被兼并重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关闭。
抄送: |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印发 |
二 O 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