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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2-11-01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矿长 培训 通知 |
内容要点 | 根据《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黔煤人字〔2005〕262号)规定,在省内煤矿任职的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都须持有贵州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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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01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能源局 传真电文
黔能源电传〔2012〕10号 签发人:顾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类煤矿矿长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黔党办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黔煤人字〔2005〕26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举办2012年第三期矿长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
一、矿长内容
1、有关煤炭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煤矿开采知识及煤炭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规定。
3、煤矿通风与安全、矿山机电技术及管理、矿井灾害的预防及事故处理。
二、培训资格
1、具有煤炭工程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直接从事煤矿工作4年以上。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井下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年龄在22至60周岁之间。
三、培训安排
1、报名时间:2012年 11月14日。
2、培训时间:2012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
3、报名地点:贵州省煤炭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清镇培训基地。地址:清镇市红枫大街盘江化工厂宿舍。乘车路线:在贵阳客车站乘客车前往清镇客车站,到终点站下车后往红枫大街方向步行约200米。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每人600元,收费采取刷卡方式,请自办银联卡。资料费据实收取,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有关要求
1、根据《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黔煤人字〔2005〕262号)规定,在省内煤矿任职的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都须持有贵州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证。
2、本次培训应急需配齐证照的煤矿企业要求举办,请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煤矿选派符合参训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以保证矿长具备任职条件,煤矿证照齐全。
3、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申领矿长证资格证资料(含:日常监管部门已加盖公章的申领表,学历证书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任职企业出具的从事煤矿工作时间的证明等)。
联系人 省能源局人事处:徐州,联系电话:0851-6891324。省煤炭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廖玉清、林松,联系电话:0851-6891121。
贵州省能源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贵州省煤炭职业技能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