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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1-08-01 |
文件类型 | 标准定额 | 标签 | 煤炭企业 煤矿安全 矿长资格证 |
内容要点 | 检查矿长、副矿长持证情况,《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及复训延续有效期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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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8-01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矿长资格证》的日常监管,根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 黔煤人字〔2005〕262号)的规定,经研究, 决定开展全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合法煤矿(生产、基建),各省属煤炭企业下属煤矿。
二、检查内容
矿长、副矿长持证情况,《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及复训延续有效期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1年8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合法煤矿(生产、基建)进行检查;各省属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进行检查。自查结束后,各市、州、地煤炭局汇总辖区内《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见附件),各省属煤炭企业汇总下属煤矿,并附书面报告和Excel电子文档于2011年9月1日前报送省能源局人事处。
(二)重点抽查阶段(9月10日至10月15日)
省能源局成立检查指导组,根据 各地区、各 省属煤炭企业自查情况,结合《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复训中暴露出的问题,重点抽查部份地区和省属煤炭企业。
(三)通报整改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检查指导组通报全省持证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的煤矿进行处罚;约谈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或省属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整改复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部门、各 省属煤炭企业根据检查指导组通报情况,组织力量监督指导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进行整改,并于11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省能源局人事处;检查指导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 各部门、各 省属煤炭企业 要认识到保证煤矿矿长持有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省委、省政府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要求,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一环,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充分宣传讲解。
(二) 加强 领导,认真组织,严格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承办部门,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不能按时完成检查项目或整改工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徐州,电话:0851-6891324。
附件: 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
贵州省能源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