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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04-09-09
    文件类型 法规 标签 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 安全生产
    内容要点

    贵州省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的规定

    关键数字

    关于贵州省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4-09-09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黔煤安监一字[2004]160号   

    各有关处(室)、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贵州省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请有关处(室)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遵照执行。  

    一、对于承办处(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工作,实行“处(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审查负责人主要负责、审查人具体负责”的制度。  

    (一)处(室)负责人对承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工作  

     全面负责。在审查工作中,要全面掌握承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项目,及时纠正审查负责人的失误和不当,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二)审查负责人对承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工作主要负责。在审查工作中,要全面审查核实承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项目,及时纠正审查人员的失误和不当,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三)承办审查人对承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内容具体负责。在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核实承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项目,逐项仔细填写相关内容,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二、接到省局行政许可办公室的正式书面通知后,由承办处(室)的负责人及时按有关规定指定审查负责人、审查人员承办相应的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工作。  

    参加审查的人员可由承办处(室)监察人员和煤矿企业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人员担任。  

    审查人员不得私自外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审查工作。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三、自接到省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承办处(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的审查工作。

    四、承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实填写《贵州省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基础表》(附件一)、《贵州省大中型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基础表》(附件二)的内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形式要件内容不能达到审查条件的,经审查负责人和省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同意,可向申请单位下达申请材料告知书。  

    五、承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的工作人员,在填写《贵州省大中型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基础表》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的内容,逐项认真审查核实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一)审查人在审查意见一栏中填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简要写明不符合规定的理由,并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   

    (二)审查负责人填写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写建议发证;审查不合格的,写建议不予发证,并写明理由;  

    (三)处(室)负责人填写承办处(室)的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写同意发证;审查不合格的,写不予发证,并写明理由。  

    在现场审查核实工作中,有关审查人员只对相应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分项内容填写意见,不填写审查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和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查意见,待承办处(室)讨论后,统一填写。  

    六、对于承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工作,需要到现场审查核实的,审查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审查核实。  

    七、承办处(室)填写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结果及相关资料,由承办处(室)统一移交省局行政许可办公室,由省局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办理对外相关事项。  

    八、承办处(室)应当保存一套完整的相关资料(含《审查基础表》),并由内勤人员统一登记造册存档。  

    九、在承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严禁徇私枉法、谋取私利;严禁故意刁难企业、抬高门坎;严禁擅自降低审查标准、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签署同意意见;在未得到省局行政许可办公室的书面通知前,严禁在现场随意表态企业通过或不通过审查颁证的情况。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贵州省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基础表》  

    2、《贵州省大中型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基础表》

    二○○四年九月九日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4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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