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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06-07-14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瓦斯 煤矿安全 治理方案 |
内容要点 | 1、对高瓦斯并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06年底必须安装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不含关闭和已批准整合需关停的矿井)。 2、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处在同一煤层、同一构造单元的矿井,按突出矿井规定进行管理,06年底以前完成矿井瓦期抽采系统的安装(不含关闭和已批准整合需关停的矿井)。 3、在建矿井: ①符合瓦斯抽采条件的大中型矿井06年底以前必须全部安装矿井瓦斯抽采系统。 ②在煤与瓦斯突出构造单元的小型在建矿井06年底以前必须全部安装矿井瓦斯抽采系统。 ③其构造单元未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小型矿井,可以暂时不安装矿井瓦斯抽采系统。但要装备相应的井巷揭煤机具,保证揭煤措施的实施。 4、对已安装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大中型生产矿井,要在摸索、研究、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矿井瓦斯抽采率。 2006年矿井瓦斯抽采率达到25%以上; 2007-2010年矿井瓦斯抽采率达35%以上; 2011-2015年达4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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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7-14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
黔煤行管字[2006]158号
各市(州、地)煤炭局,各县(市、区、特区)煤炭局,各有关煤炭企业:
为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的通
知”,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加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力度,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效治理瓦斯灾害,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督查令要求,特制定我省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方案。
一、我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设备现状及存在问题
1、目前我省瓦斯治理手段落后,矿井安全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2005年全省共发生瓦斯事故84起,死亡人数309人,占矿井死亡人数的36.92%。瓦斯事故占我省死亡的比例很大,是煤矿事故防治的重点。
我省现有生产矿井1851对,在建矿井311对。部份符合抽采条件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尚未安装瓦斯抽采系统。在已安装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中,部份矿井瓦斯抽采系统也不完善。
2、地质工作程度低,特别是乡镇煤矿基本没有钻探地质资料,对井田内煤、岩层赋存情况掌握程度低。也包括许多国有大中型矿井在内,瓦斯勘探工作严重滞后,缺少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造成瓦斯治理工作从设计、施工和管理缺乏依据,针对性不强。
3、未合理开采保护层和进行煤体预抽,在突出煤层和瓦斯含量大的煤层中布置工作面,造成瓦斯治理困难。
4、矿井采掘接替紧张,开拓及瓦斯抽放工程欠帐严重,不能落实“先抽后采”,治理瓦斯工作被动。
5、部份乡镇煤矿矿井瓦斯鉴定工作不正常。
二、工作目标
1、对高瓦斯并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06年底必须安装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不含关闭和已批准整合需关停的矿井)。
2、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处在同一煤层、同一构造单元的矿井,按突出矿井规定进行管理,06年底以前完成矿井瓦期抽采系统的安装(不含关闭和已批准整合需关停的矿井)。
3、在建矿井:
①符合瓦斯抽采条件的大中型矿井06年底以前必须全部安装矿井瓦斯抽采系统。
②在煤与瓦斯突出构造单元的小型在建矿井06年底以前必须全部安装矿井瓦斯抽采系统。
③其构造单元未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小型矿井,可以暂时不安装矿井瓦斯抽采系统。但要装备相应的井巷揭煤机具,保证揭煤措施的实施。
4、对已安装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大中型生产矿井,要在摸索、研究、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矿井瓦斯抽采率。
2006年矿井瓦斯抽采率达到25%以上;
2007-2010年矿井瓦斯抽采率达35%以上;
2011-2015年达45%以上。
5、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
①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
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要求的;
③石门揭煤或煤巷过地质构造带;
④为保证掘进进度需超前预抽的掘进工作面。
三、工作要求
1、煤炭企业
1)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瓦斯抽采专项资金。
①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1-2名专门从事通风瓦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有经验的通风、钻排、防突工作人员。或聘请有防突经验的中介机构为其服务。中介机构必须与其所服务的煤矿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报煤矿所在地的煤炭主管部门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③新建矿井及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煤层前必须编制揭煤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④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
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省级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省级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瓦斯抽采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方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矿井、地级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所属矿井、地级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瓦斯抽采监管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瓦斯抽采情况进度表(季度)。
各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煤矿瓦斯抽采监管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瓦斯抽采情况进度表(季度)。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抽采条件,而到期未完成抽采系统安装的矿井有权进行停产整顿,并按黔煤办字[2006]12号文,“关于发布煤炭经营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中介机构
对从事瓦斯抽采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到所服务煤矿的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由煤炭主管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未进行备案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不许进行中介服务。
进行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与所服务的企业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并报辖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4、结合我省的实际不宜采用干式抽采设备。
5、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生产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以此作为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依据。
基建和技改矿井在瓦斯等级鉴定期间,也要开展矿井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工作。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方法和要求参见《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执行说明的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矿井,由辖区煤炭主管部门督促其进行。到期仍未开展的,对其停产整顿。
附:符合安装瓦斯抽采系统矿井进度表(季度)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安装瓦斯抽采系统矿井进度表(季度)
矿井名称 |
矿井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a) |
矿井性质 (生产或在建矿井) |
05年度矿井瓦斯鉴定等级结果 | 同一构造单元内有无突出矿井 | 是否具备瓦斯抽采条件 | 是否已安装瓦斯抽采系统 | 准备安装、结束时间 | 备
注 | ||
低瓦斯 | 高瓦斯 | 突出矿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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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报表由各市(地、州)煤炭局汇总后于每季度末23日前报省煤炭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