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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10-12-30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煤炭企业 经营资格证 年检
    内容要点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工作。

    关键数字

    关于2010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30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年度检查工作由省能源局组织领导,各市 (州、地) 煤炭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初审(审核)上报工作。

    二、年检换证时间

    2011 年1月1日 至2月10日为煤炭经营企业提交年检换证材料的日期,逾期将不予受理。2月10日至3月15日为审核部门审查材料的日期。年检换证工作于2011年4月15日结束。

    三、年检范围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贵州省境内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包括批发、洗选加工、零售、民用型煤加工)均纳入本次年度检查范围。

    四、年检内容

    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

    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及贵州省黔能源发〔2009〕290号、〔2010〕202号文件规定内容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五、年检程序

    企业自检:2011年2月10日以前,由煤炭经营企业根据《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写出企业年度自检报告,填写《2010年度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季度报表》。煤炭经营企业申报年检材料报送经营所在地县(市、区、特区)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炭企业、省属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及省外在黔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公司申报的年检材料直接送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

    初检:各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范围内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初检。初检合格的由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复核盖章。                     

    审核: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于2011年3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年检材料交省煤炭经营指导服务中心集中汇总核实。

    今年将重点对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复核。凡参加年检的煤炭洗选加工企业,需重新核查生产、经营条件, 企业需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规划,并提交 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报告。

    审查:省局于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审查工作。

    六、年检、换证须提交的材料

    1 、2010年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2) 企业煤炭销售量季度报表;                                          

    (3) 所经销的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和运输方式构成;

    (4) 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

    (5) 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配置情况或委托正规的煤

    质检验情况;

    (6)2010 年度本企业煤炭销售收入及全年煤炭经营量报表。煤炭批发企业年经营量必须达到3万吨/年。

    (7) 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

    (8) 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2 、煤炭经营资格证三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煤炭经营的,煤炭经营企业须提交延续经营申请报告。

    3 、煤炭经营情况年检表。

    4 、《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5 、2010年度本企业煤炭经营量凭证 (以开具的增值

    销项税票为依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专用发票汇总表和明细表原件(具体核查另行通知)。

    6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010年企业损益表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7 、 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七、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按省能源局黔能源发[2010]202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满一年后进行当年年度年检,考核当年年度经营量。

    八、煤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旦查实,不予年检,并在新闻媒体公告,同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

    1 、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2 、购销无合法证照煤矿产品的;

    3 、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的;

    4 、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5 、年度经营考核量达不到本类企业年度最低标准的;

    6 、 不按规定时间自检申报,或自检不严肃、弄虚作假的;

    7 、经营资格证到期不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的。

    特此通知。

     

     

     

     

     

     

     

    二 〇 一 〇 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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