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安监管协调字[2005]94号 贵州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规定 各市(州、地)安监局、煤炭局、各煤监分局、省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委会关于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各集团公司和矿务局领导、副总工程师,省监狱管理局分管领导;企业机关各处(部)室、省监狱管理局有关处室副处级以上领导;各生产(基建)矿井副处级以上领导。 二、考核机构: 各集团公司、矿务局领导、省监狱管理局,各生产(基建)矿井要成立由纪检、组织人事、安监、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机构,负责对领导干部下井的日常记录等考核管理工作。 三、下井次数的规定: 1、各集团公司和矿务局领导、副总工程师,省监狱管理局分管领导:集团公司、矿务局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省监狱管理局分管领导3次/月。 2、各集团公司、矿务局机关各处(部)室、省监狱管理局有关处室正职5次/月;副职6次/月。 3、生产(基建)矿井:正职领导8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0次/月。 4、其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四、考核办法及要求: 1、各集团公司、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作业制度;领导干部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领导干部双休日和节假日查岗制度。 2、领导干部升井后,要到考核机构填写记录,记录要载明入井、升井时间,行走路线、发现隐患和对隐患的处置落实情况等。 3、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忌“走马观花”。 4、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学习等原因,未完成规定的,要有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 5、凡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规定次数的,本人需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到考核部门备案。 6、考核部门每月要对领导干部下井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下井次数,发现隐患及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未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原因等。 7、各集团公司、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要建立领导干部下井考核办法,要把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结果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参照本规定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管理规定。 六、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督促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本规定。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