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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05-04-15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煤矿企业 排污收费 复函
    内容要点

    一、露天煤矿产生的地表土石、矸石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二、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排污费征收。

    关键数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5-04-15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环函[2005]128号
       颁布日期:20050415
       实施日期:20050415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区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露天煤矿产生的地表土石、矸石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04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消了对一般固体废物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对一般固体废物不再征收排污费。但是对2005年3月31日以前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仍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规定的标准征收2005年1月至3月的排污费。
    二、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排污费征收。
    我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83号)已有答复,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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