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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8-01-26 |
文件类型 | 标准定额 | 标签 | 煤矿安全 电煤中长期合同 煤矿企业 |
内容要点 | 加快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为保障全省能源稳定供应,各煤矿企业、火力发电企业要在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年度电煤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的执行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鼓励签订3年以上的购销合同。2017年签订的1年以上合同继续执行,累计年度签约量按照《2018年省内电煤供应框架方案》(附件)签订。电煤供需双方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其他因素,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来水丰枯期、安全事故带来的不定期停产影响,合理安排月度供应量。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做好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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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26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黔能源监管〔2018〕16号
关于推进2018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贵州电网公司,各发电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84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有关精神,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电煤供销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监管〔2016〕219号)要求,指导做好我省2018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签约方式,推进2018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
(一)加快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为保障全省能源稳定供应,各煤矿企业、火力发电企业要在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年度电煤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的执行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鼓励签订3年以上的购销合同。2017年签订的1年以上合同继续执行,累计年度签约量按照《2018年省内电煤供应框架方案》(附件)签订。电煤供需双方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其他因素,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来水丰枯期、安全事故带来的不定期停产影响,合理安排月度供应量。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做好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二)完善电煤价格形成机制。供需双方应继续参照上年度电煤坑口含税人民币7-9分/大卡指导价协商确定2018年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2017年度水平执行,合同以外的电煤价格可以进行浮动。因煤炭产能不能有效释放,造成本区域内电煤供应紧张的市(州)需要跨区域采购电煤的,电煤价格可以不受指导价限制。
(三)规范合同签订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签订和严格履行煤炭中长期的通知》(发改电〔2017〕230号)等有关要求,合同中需明确电煤购销数量、质量规格、单位价格、支付方式、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供需双方参照标准化的《年度煤炭购销合同参考文本(贵州省2016版)》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体现定厂、定矿、定质、定量、定价“五定”原则,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经中介公司或煤炭经营公司等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也必须定厂、定矿。
(四)做好合同备案、履约情况调度统计工作。电煤中长期购销合同签订后,煤、电双方应将合同影印件分别送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经(工)信部门备案,再由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经(工)信部门将数据汇总报省能源局和省经信委。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火力发电集团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完善我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报送制度有关内容的通知》(黔能源监管〔2017〕66号)要求,切实落实月调度统计制度,及时统计上报合同签订履约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对年度单笔高于20万吨的合同,要单独统计签约履约情况。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合同签订履约水平
(五)严格落实企业履约主体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大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电力企业的督促指导,促进供需双方有效沟通协商,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稳定市场预期,避免煤炭和火电行业出现大起大落。
(六)加强价格监管和质量监督。电煤中长期合同严格控制在坑口含税人民币7-9分/大卡,合同以外的电煤价格浮动价由供需双方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省内煤矿生产经营实际以及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共同确定。规范煤电双方交易,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等扰乱市场价格行为。
(七)推进电煤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电煤合同履约检查,将保障市场供应、中长期合同履行、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三、加强合同履约组织保障,确保电煤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有序推进
(八)确保煤电行业安全运行。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必须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释放煤矿产能、稳定增加供应,加大对电力行业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九)强化组织协调。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加大对煤炭企业电煤合同履约的监督指导,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合同履约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跟进国家及贵州省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政策要求,并认真贯彻落实。
(十)开展综合督导。完善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综合督导机制,定期开展履约督导协调,严格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加强部门沟通,依据各部门职责对违约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十一)强化运行新机制的落实。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贵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黔经信运行〔2017〕22号)要求,切实推进落实电煤长协合同、电煤储备等工作。电厂签订长协合同和基础存煤情况与基础发电计划挂钩,严格兑现奖惩,严格落实到位。对未完成电煤保供任务的地区,在出现因缺煤停机拉闸限电时首先安排限电。对电煤采购、供应完成较好的先进典型进行奖励和支持。
(十二)认真总结经验。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电煤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时收集汇总各地、各煤矿企业、各火力发电企业电煤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2018年省内电煤供应框架方案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