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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05-08-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投资人股问题 国家机关人员 国有企业负责人 |
内容要点 | 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既是遏制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认真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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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中纪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现将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近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非法矿主,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既是遏制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认真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效
清理纠正工作要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在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清理纠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统一组织。
这次清理纠正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
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个人登记的内容要进行核实。
三、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地在清理纠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煤矿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清理纠正工作于10月15日结束。各省级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要于10月20日之前将清理纠正工作情况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