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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9-18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煤炭资源 煤炭开发 煤炭评价管理
    内容要点

    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矿区总体规划批准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关键数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0-09-18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影响评价 “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炭资源开发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7日。  

    联系人:环评司 李 倩 唐亚平

    电话:(010)65646220,65646219(传真)

    联系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樊宁

    电话:(010)68555978, 68555092(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菜厂胡同82号

    邮编:100006

    邮箱:674169517@QQ.com, tang.yaping@mee.gov.cn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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