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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炭资源 煤炭开发 煤炭评价管理 |
内容要点 | 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矿区总体规划批准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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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18 来源:国家能源局
联系人:环评司 李 倩 唐亚平
电话:(010)65646220,65646219(传真)
联系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樊宁
电话:(010)68555978, 68555092(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菜厂胡同82号
邮编:100006
邮箱:674169517@QQ.com, tang.yaping@mee.gov.cn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