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吉林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7-09-1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天然气生产 天然气供应 天然气资源 |
内容要点 | 落实省内自产天然气供气量。天然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要按月落实天然气生产计划和管道天然气供应计划,履行月调峰供气义务;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按日执行供气计划,履行日调峰供气义务。在“迎峰度冬”期间,省内自产天然气生产企业要加大企业内部挖潜力度,节约自用气量保证省内供气量;要抢投新井保增产,努力实现产量下降,对外供应量不降,统筹调度好我省天然气保障供应工作,确保完成供气计划。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17-09-15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各市(州)、重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能源主管部门,省内天然气生产及上游供气单位:
为贯彻落实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我省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圆满完成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供需形势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了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天然气用户基数不断增加,天然气消费量增长较快。2017年1-8月,我省天然气累计消费量为15.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9.7%;而随着我省可采天然气储量的减少,省内自产天然气供给量下降,2017年1-8月,供给量累计12.2亿立方米,同比下降4.5%;加之冬季天然气用气峰谷差较大,气温变化对供需平衡的影响,储气调峰能力不足等原因,在十九大和今冬明春期间,供需矛盾依然存在,如遇持续低温天气,保供形势将十分严峻。
二、全力做好气源保障
(一)落实省内自产天然气供气量。天然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要按月落实天然气生产计划和管道天然气供应计划,履行月调峰供气义务;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按日执行供气计划,履行日调峰供气义务。在“迎峰度冬”期间,省内自产天然气生产企业要加大企业内部挖潜力度,节约自用气量保证省内供气量;要抢投新井保增产,努力实现产量下降,对外供应量不降,统筹调度好我省天然气保障供应工作,确保完成供气计划。
(二)努力争取域外气源。中石油吉林省天然气销售公司要充分利用哈-沈长输管道供气优势,在保证年初域外管输天然气供气计划的同时,积极争取增供指标;各供气单位要预先提高LNG库存,做好极端天气应对准备。
(三)做好天然气储备。各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天然气应急储备和调峰能力;各供气单位要最大程度用好储气设施,充分利用本地区已建、在建的LNG生产设施中LNG储罐作为城市储气调峰设施,形成至少不低于保证本辖区三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支持签订储气调峰协议和确定合理的储气价格;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储气设施,将投资、运营成本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将增供气量与储气设施规模相挂钩,天然气销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有储气设施的市县增加供气。
三、加强用气需求侧管理
(一)做好供需衔接。在十九大和今冬明春期间,各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提早做好用气预测、用气储备计划,与上游供气企业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矛盾和问题,做好供需衔接。督促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加强供气、用气合同备案管理,落实好天然气用气指标,全力保障天然气平稳供应。
(二)制定天然气保供方案。供气单位、重点城市和重点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名单附后),要认真做好天然气用气量预测,科学制定今冬明春“迎峰度冬”(12月至次年2月)天然气保供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并于11月底报省能源局油气处。
(三)规范供气顺序。供气企业要根据供需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供气原则有序供气。在极端天气情况下和用气高峰时段,实施“压非保民”(压非民生用气,保民生用气)、保重点等措施,保证民生和重点工业用气供应调度执行到位。全力实现十九大和今冬明春期间天然气稳定供应。
四、完善预测预警机制
一是完善天然气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各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供气企业要密切关注用气情况、天气变化,加强预测预警和信息沟通,保持与气源企业紧密衔接,确保不出现成片区域“气荒”等重大问题。对全省天然气供应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处置;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合同和保障民生用气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是完善信息报送制。供气单位、重点城市和重点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完善天然气月报制度,确定专人监测、调度天然气供给量、消费量及消费结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监测情况逐级报送省能源局油气处。
五、强化组织领导
党的十九大召开在即,各供气单位、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用气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综合协调,做好天然气年度供需平衡和日常运行协调监管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辖区内天然气供应企业全力保障气源,落实好天然气保供工作任务。保证工作安排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对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不力、措施不到位及责任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民生用气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