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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林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矿产能 煤矿企业 煤矿项目 |
内容要点 | 本次通告建设煤矿4处(为继续保留公告,涉及产能90万吨),生产煤矿35处(其中,因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停产整改取消公告1处、涉及产能210万吨;因证照过期取消公告1处、涉及产能15万吨;重新公告2处、涉及产能30万吨;继续保留公告31处,产能1651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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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本次通告建设煤矿4处(为继续保留公告,涉及产能90万吨),生产煤矿35处(其中,因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停产整改取消公告1处、涉及产能210万吨;因证照过期取消公告1处、涉及产能15万吨;重新公告2处、涉及产能30万吨;继续保留公告31处,产能1651万吨)。 |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吉能煤炭〔2019〕239号
各产煤市(州)煤矿生产能力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截至到2019年6月30日可以正常建设和生产煤矿产能情况予以通告。本次通告建设煤矿4处(为继续保留公告,涉及产能90万吨),生产煤矿35处(其中,因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停产整改取消公告1处、涉及产能210万吨;因证照过期取消公告1处、涉及产能15万吨;重新公告2处、涉及产能30万吨;继续保留公告31处,产能1651万吨)。
在2016年2月1日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技术改造或改扩建煤矿如果有新增产能,且没有通过竣工验收进入生产状态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产能置换,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取得核准(审批)文件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开工报建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不得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市(州)、县(市、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省能源局重新通告。实施减量化生产的煤矿要以登记通告产能为基础,严格落实减量化生产有关措施,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附件:吉林省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截至2019年6月30日)
吉林省能源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