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国家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8-04-2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国家能源局 储气设施 调峰辅助服务 天然气 |
内容要点 | 通知提出加强规划统筹。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LNG接收站储气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 LNG 储罐应急为辅,气田调峰、可中断供应、可替代能源和其他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系统。 |
||
关键数字 | 截至目前,我国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仅为全国天然气消费量的3%,国际平均水平为 12-15%;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接收站罐容占全国消费量的 2.2%(占全国LNG 周转量的约9%),日韩为 15%左右;各地方基本不具备日均3 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 储气能力指标。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 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
发布日期:2018-04-26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补足储气调峰短板,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4月26日
附件名称 |
---|
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