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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林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0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市场主体 电力领域 电力市场 |
内容要点 | 认定部门(单位)建立市场主体自主信用修复机制,在下达“黑名单”认定决定函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市场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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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07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退出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退出“黑名单”。
一、认定部门(单位)建立市场主体自主信用修复机制,在下达“黑名单”认定决定函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市场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黑名单”。
二、认定部门(单位)建立“黑名单”异议处理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严格按时限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要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三、认定部门(单位)自主发现的,或接到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反映、投诉的“黑名单”信息不准确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确因认定部门(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和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要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失,可依法提出赔偿。
四、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认定部门(单位)确认,可以退出“黑名单”:
1. 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 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
3. “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4.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
5. 经异议处理,“黑名单”认定有误。
市场主体退出“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于认定有误的“黑名单”,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