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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林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场站 |
内容要点 | 申报范围 (一)符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主体为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即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属单位。 (三)充电基础设施须经当地发改部门备案,或取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 (四)每个充电场站必须达到1个直流桩或5个交流及以上,并且每个场站要有自己独立电量计量装置。 (五)申请项目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并已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接入平台日期为截止时限。 (六)对2019年申报没通过项目,整改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纳入此次申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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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