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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市场 农村电网 电力企业 |
内容要点 |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专项管理按照“统 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企业实施、强化监管、提高效益” 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管理监督下,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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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 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划分,35千伏及以上以单个项目、 35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 第八条【支持标准】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资本金比例为: (一)西藏为 80%; (二)新疆 54 个边境县脱贫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省(四 4 川、云南、青海、甘肃)涉藏州县,四川省凉山州、云南省怒江州、 甘肃省临夏州,为 50%; (三)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内蒙古东部地区,为 30%; (四)中西部其他省份,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西 部待遇的地区为 20%。 |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加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专项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6〕671号)进行了修订,组织起草了《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9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010-81929535,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nongnengchunea@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