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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水电站大坝 电力企业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 |
内容要点 | 大坝的工程隐患,由电力企业自查认定,或者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在日常监督管理、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等工作中认定。认定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以及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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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入运行的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10〕3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薛晓斌 010-81929634 010-81929600(传真) 电子邮箱:fdsafety@163.co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