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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核电厂 核电安全 核电机组 |
内容要点 | 本细则适用于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工作,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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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消防系统调试报告或消防自动装置检测报告及其问题单、整改记录,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消防产品鉴定、检验报告,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每台机组至少抽查2个核岛建构筑物或设施、2个常规岛建构筑物或设施、3个BOP建构筑物或设施,抽查对象的选取应当结合机组的设计特点。 功能性测试的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气、防火分隔、火警响应等单项试验或相互之间的联动试验,每台机组功能性测试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8项。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印发的《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发布日期:2021-11-30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加强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和验收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以传真(010-81929310)或电子邮件(mench@nea.gov.cn)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8192983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