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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南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4-04-24 |
文件类型 | 监管文件 | 标签 | 电力 发电 |
内容要点 | 根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际需要,经市场主体提议,并商相关部门,决定修改完善直接交易现行规则部分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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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湖南能源监管办
湘监能市场〔2014〕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际需要,经市场主体提议,并商相关部门,决定修改完善直接交易现行规则部分条款。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修改《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第三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以直接协商方式开展直接交易时,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的交易容量应予剔除。交易容量剔除后,直接交易电量和交易容量不纳入“三公”调度的发电进度平衡范畴。交易容量按照电力用户核算年利用小时反推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参与直接交易容量=∑(某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总量/某电力用户核算年利用小时)
电力用户核算年利用小时,由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实情和电力用户实际利用小时统筹确定。
某用户实际年利用小时=上年度下网用电量/用户最大需量
采用直接协商交易方式时,电力用户核算年利用小时实行分梯段的有限差别化,原则上分两个梯段。
采用集中撮合交易方式时,取消用户利用小时差别化规定,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二、提倡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进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使用承兑汇票结算的用户企业,应与交易结算方商洽明确承兑汇票结算具体事宜,通过交易相关合同中约定承兑汇票比重、贴息等具体操作办法,以免造成结算争议。
三、考虑到历史背景与现实困难,对于第一批试点用户企业,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承兑汇票比重应在2013年的基础上按每年下降10个百分点的标准控制,并按月控制。控制标准以内,免予贴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应全额贴现。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公开用户企业2013年承兑汇票比重基数和交易年度的控制标准。承兑汇票贴现率由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月中贴现率统筹测算,定期发布。
四、在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模式下,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费结算的承兑汇票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其它上网电量电费结算的承兑汇票所占比例。
五、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用电企业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或者不按规定对承兑汇票贴现的,按照《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强制其退出电力交易市场。
六、上述规定由国家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实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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