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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南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4-07-0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企业 电力行业 电力安全 |
内容要点 | 1、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以下简称安全达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和电力安全生产培训等业务(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达标、安全评价和安全培训以下统称电力安全业务)的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2、从事电力安全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电力安全业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从事电力安全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3、安全达标和安全培训资质由国家能源局公布;安全评价资质由湖南能源监管办公布。 4、中介机构根据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电力安全业务。 5、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湖南能源监管办对在湖南省内从事电力安全评审和培训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7、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在湖南电力行业从事电力安全业务: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审报告。 (二)泄露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评审过程中随意调整专家、违反服务协议,刁难企业等。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五)代替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和编制自评价报告。 (六)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业务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七)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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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09 来源:湖南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