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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文件类型 | 项目核准 | 标签 | 液化天然气 LNG 外输管道 |
内容要点 | 该项目起自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不含),经河北省黄骅市,止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的鄂安沧输气管道工程沧州末站(不含)。管道全长140公里,包括干线(接收站—黄骅分输清管站)80公里和沧州支线(黄骅分输清管站—沧州末站)60公里,设计压力10兆帕,干线设计管径1219毫米,沧州支线设计管径1016毫米,输气量40亿立方米/年,新建渤海分输站等3座站场及8座阀室。主要采用沟埋方式敷设,埋深一般不小于1.2米。新建(整修)施工便道28公里,不设置取(弃)土场。工程实施将对沿线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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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天津LNG外输管道复线工程(接收站—黄骅—沧州)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股份天然气函〔2020〕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起自天津市滨海新区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不含),经河北省黄骅市,止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的鄂安沧输气管道工程沧州末站(不含)。管道全长140公里,包括干线(接收站—黄骅分输清管站)80公里和沧州支线(黄骅分输清管站—沧州末站)60公里,设计压力10兆帕,干线设计管径1219毫米,沧州支线设计管径1016毫米,输气量40亿立方米/年,新建渤海分输站等3座站场及8座阀室。主要采用沟埋方式敷设,埋深一般不小于1.2米。新建(整修)施工便道28公里,不设置取(弃)土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能源〔2019〕230号将本项目纳入近期建设项目清单。工程实施将对沿线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环境风险。沿线分布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及集中居住区等,天然气泄漏及其引发火灾等事故将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二)生态影响。管线穿越大港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等生态保护红线、子牙新河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等生态敏感区,项目永久和临时占地以耕地和其他用地为主。项目占地、阀室和站场建设、施工作业带清理、管沟开挖、管道敷设、河流穿越等,将对沿线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三)水环境影响。工程以定向钻、顶管、大开挖等方式穿越捷地减河等河流,定向钻施工产生的废弃泥浆和钻屑、河流开挖产生的悬浮物、设备清洗及清管试压产生的废水等,将可能对地表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噪声和固体废物以及运营期噪声和清管废渣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优化路由、站场平面布局和施工方案,尽量远离生态敏感区和集中居住区。涉及生态敏感区、集中居住区等管段,应采取提高管道设计参数、增加管道壁厚、加强防腐等措施。全线采用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SCADA),站场设置站控系统(SCS)和安全仪表系统(SIS),阀室设置远程终端装置(RTU);站场进出口和阀室设置紧急截断系统(ESD),确保事故状态自动紧急截断;阀室装置区和发电房等处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控制室内设置报警装置。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相关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及措施等应纳入预案,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海事、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和修订,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二)生态保护措施。邻近天津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河北南大港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施工时,应避开候鸟迁徙期,缩短施工作业时间,控制施工噪声和照明干扰,减少对沿线鸟类等的影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段,应按照管控要求,进一步优化,并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在相关保护区域设置施工营地、取弃土场以及排放污染物。加强施工管理,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表土分层开挖、单独堆放、回填利用,施工结束后根据周边自然生态状况,选取当地适生植物及时进行生态修复。施工尽量利用已有道路,减少新建施工便道;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工程穿越河渠的顶管、定向钻方案,减少对其的破坏。做好施工期生态环保宣传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植被。针对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应结合主要保护对象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保护。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捷地减河等大中型河流穿越方案,加强施工期管理,妥善处置施工弃渣,避免对河流水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规范设置施工期泥浆池,施工结束后及时回填并进行生态修复。开挖穿越小型河流施工尽量选择在无水期或枯水期,妥善收集处置站场生活污水。对泥浆池和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等采取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等措施。超压放空等采用立管排放,下一步开展专题研究,减少非正常工况造成的大气污染。对放空高噪声等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对施工废料采取分类回收处理措施,弃土弃渣用于回填或场地平整,对废弃泥浆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满足相关要求后进行覆土复耕。清管废渣和分离器检修废物交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以及滨海新区、黄骅市、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督促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单位,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黄骅市生态环境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森诺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