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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2-07-05 |
文件类型 | 行政许可 | 标签 | 惠安煤矿 选煤厂 昊盛实业 |
内容要点 | 该本项目总体符合宁东煤田萌城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1〕85号文件同意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以国能发煤炭〔2021〕52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生态环境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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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该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为宁东煤田萌城矿区新建矿井。井田面积16.2平方公里,可采面积为13.5平方公里(扣除不开采区面积约4.3平方公里),设计开采侏罗系中统延安组二、三、五、十一、十二、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等9个煤层,设计可采储量约1.5亿吨,规模150万吨/年,服务年限69.9年。全井田划分两个开采水平,每个水平划分4个采区。首采区为11采区,面积约4.2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20.8年,首采工作面设计年推进速度2376米、采煤高度1.4米、生产能力93万吨/年。该项目采用立井开拓,全井田沿叶庄子小沙湾子向斜划分为东西两翼,东翼采用单一长壁后退式采煤法,西翼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铣采采煤法,均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项目主要建设主立井(净直径5.5米,提升能力203万吨/年)、副立井(净直径7米)、回风立井(净直径6米,回风量255立方米/秒)、选煤厂等主体工程,原煤仓(容量5000吨)、大块煤仓(容量850吨)、中块煤仓(容量850吨)、精煤仓(容量4800吨)、混煤仓(容量4800吨)、矸石仓(容量2800吨)、锅炉煤仓(容量80吨)、全封闭输煤栈桥(1700米)、运输道路(7.8公里)等储运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燃煤锅炉(35吨/小时)等公用及环保工程,以及矸石周转场(占地面积2公顷,库容32万吨)、矸石充填系统(膏体充填工艺,充填能力20万吨/年)等。产品煤经铁路专用线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立项。 |
发布日期:2022-07-05 来源:生态环境部
环审〔2022〕94号
宁夏昊盛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昊盛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宁东煤田萌城矿区惠安煤矿及选煤厂(15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宁盛能字〔2022〕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为宁东煤田萌城矿区新建矿井。井田面积16.2平方公里,可采面积为13.5平方公里(扣除不开采区面积约4.3平方公里),设计开采侏罗系中统延安组二、三、五、十一、十二、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一等9个煤层,设计可采储量约1.5亿吨,规模150万吨/年,服务年限69.9年。全井田划分两个开采水平,每个水平划分4个采区。首采区为11采区,面积约4.2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20.8年,首采工作面设计年推进速度2376米、采煤高度1.4米、生产能力93万吨/年。该项目采用立井开拓,全井田沿叶庄子小沙湾子向斜划分为东西两翼,东翼采用单一长壁后退式采煤法,西翼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铣采采煤法,均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项目主要建设主立井(净直径5.5米,提升能力203万吨/年)、副立井(净直径7米)、回风立井(净直径6米,回风量255立方米/秒)、选煤厂等主体工程,原煤仓(容量5000吨)、大块煤仓(容量850吨)、中块煤仓(容量850吨)、精煤仓(容量4800吨)、混煤仓(容量4800吨)、矸石仓(容量2800吨)、锅炉煤仓(容量80吨)、全封闭输煤栈桥(1700米)、运输道路(7.8公里)等储运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燃煤锅炉(35吨/小时)等公用及环保工程,以及矸石周转场(占地面积2公顷,库容32万吨)、矸石充填系统(膏体充填工艺,充填能力20万吨/年)等。产品煤经铁路专用线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立项。
本项目总体符合宁东煤田萌城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1〕85号文件同意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以国能发煤炭〔2021〕52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该项目位于毛乌素沙地西南边缘,涉及灵盐中北部防沙治沙生态功能区和红寺堡平原、苦水河上游扬黄节灌农田生态功能区,属低缓丘陵、草滩戈壁地貌,以草地和灌木林地为主。井田范围内分布有基本农田、村庄等,苦水河紧邻井田南边界。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首采区、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最大下沉约为7.7米、15米,沉陷面积约为8平方公里、20平方公里。项目实施将对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河流及村庄等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内自上而下主要含(隔)水层包括第四系及古近系松散层孔隙潜水含水层、古近系紫红色砂质粘土隔水层、侏罗系中统直罗组粉砂岩泥岩隔水层、侏罗系中统直罗组砂岩裂隙孔隙承压含水层、侏罗系中统直罗组底部延安组顶部隔水层、侏罗系中统延安组砂岩裂隙孔隙承压水含水层。井田范围内无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古近系紫红色砂质粘土隔水层对地下水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第四系及古近系松散层孔隙潜水含水层对区域生态有一定涵养作用。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延安组砂岩裂隙孔隙承压水含水层,污(废)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苦水河等造成不利影响,污(废)水处理站及固废暂存场所等若发生渗漏将可能对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及矸石运输、转载等环节产生的扬尘,通风机房等设施产生的噪声,以及锅炉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加强基本农田等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方案,优化开采时序,开采范围与苦水河保持不少于1000米的距离,进一步减缓煤炭开采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对受影响的村庄,结合开采时序和受影响程度,采取维修、搬迁等措施。施工前剥离表土单独堆存,强化堆存管理,回用于后期生态修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沙治沙等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必要的养护管理等措施,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必要时优化开采和保护方案,避免导通第四系及古近系松散层孔隙潜水含水层和古近系紫红色砂质粘土隔水层。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并落实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方案,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对矿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规模不低于1200立方米/日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新建一座规模不低于21600立方米/日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其中,在非灌溉季拟用作灌溉用水的矿井水全部暂存于储水池,同步建成灌溉管线、储水池。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科学布设苦水河监测断面,定期做好水质、水量监测,确保不对苦水河造成不利影响。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燃煤锅炉烟气采取脱硫、除尘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封闭贮存,输煤栈桥采用全封闭措施,原煤各转载点安装喷雾降尘系统,原煤筛分、破碎等产尘环节设置除尘设施。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同步实现煤炭铁路外运。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减缓噪声不利影响,确保符合声环境相关标准。掘进矸石、洗选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加快推进矸石充填系统建设,确保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市政环卫部门处置,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末煤外售,矿井水深度处理后的杂盐及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15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矸石周转场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后续不得扩建或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7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吴忠市人民政府,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