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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14-02-11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新能源乘用车 |
内容要点 | 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3年;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 (五)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 (六)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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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2-11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京经信委发〔201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3]27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 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