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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北京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04-09-29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
    内容要点

    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制度,实现煤炭生产许可证执法监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照《行政许可法》,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执法监管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监管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是否做到了依法受理、依法审查,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相符的规定和做法,要坚决及时地依法予以纠正。各区于10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电力管理处。

    关键数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04-09-29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京发改〔2004〕2077号

    房山、门头沟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及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对煤炭生产许可的监管,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要求和“915”全国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煤炭生产许可制度,是《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规范煤炭生产活动的法律手段。对煤炭生产准入和生产过程进行依法监管,是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推动煤矿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的需要;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区、各单位要从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提高依法监管工作水平,强化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体系

    为适应当前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需要,各区、乡(镇)、京煤集团公司都要明确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职能部门,不论机构如何改革,职能如何调整,依法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单位都要明确一位行政副职分管这项工作,选拔配备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做到领导、机构、人员、职责“四落实”,把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各区和京煤集团公司于10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电力管理处。

    为解决人员相对不足的问题,可依托社会力量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工作,选拔一批长期从事煤炭生产管理的专家,建立专家库,适时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协助实施审查监管。同时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强化学习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煤炭生产知识,做到能够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依法监管意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扎实推进依法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制度,实现煤炭生产许可证执法监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照《行政许可法》,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执法监管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监管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是否做到了依法受理、依法审查,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相符的规定和做法,要坚决及时地依法予以纠正。各区于10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电力管理处。

    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煤炭生产许可证执法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审查许可行为。一是要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认真实施许可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许可责任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二是要制定、完善与煤炭生产许可制度相关的政策、措施。

    四、严格标准,切实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一)坚持市场准入、总量控制、严格审查、动态监管、减少数量、提高素质、优化布局、改善结构的监管指导思想,通过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管,逐步淘汰落后的煤炭生产能力,减少矿点个数,促使煤矿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素质,提高行业集中度。

    (二)建立健全年检审查和日常监管责任制,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审查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正确处理好依法办矿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护资源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着力调整和优化结构,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人和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切实解决重发证、轻监管的问题

    (一)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实现执法监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形式,是克服和改变重发证、轻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4]91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质保量的完成年检工作。

    (二)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再具备颁证条件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矿区范围、设计能力、企业名称和矿长等事项的,或许可证有效期满而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手续的,以及出租、转让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立通过年检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正常机制,凡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并在年检前提出变更申请,经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后履行变更手续。

    六、加强部门沟通与合作,推进联合执法

    规范和维护煤炭生产秩序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部门、多环节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联手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一)进一步明确与煤炭生产许可监管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2001]68号文件规定,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积极探索加强部门合作、联合执法的正常机制和实现形式。建立由煤炭管理、煤矿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公安、工商、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研究解决煤炭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矿区、重点煤矿或重点案例的调查处理,要联合行动,重拳出击,形成声势,坚决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依法维护煤炭生产秩序。

    七、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大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力和安全生产水平。目前本市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存在采煤方法落后,生产技术水平低,作业环境差,资源回收率低等问题,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采煤方法改革的力度,积极推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采用符合规定的正规采煤方法,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抓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严禁超能力生产。目前,一些煤矿存在超核定能力生产现象,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各地区、各单位要贯彻落实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好矿井采掘接替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三)认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强化安全质量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本市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京发改[2004]516号)和《北京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切实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

    八、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群众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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